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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傳銷犯罪?
刑法第224條規定:
組織和領導者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與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取得會員資格,并按一定順序形成等級制度,直接或間接使用號碼以開發人員的報酬或者回扣為依據,誘導、脅迫參與者繼續開展詐騙他人參與、詐騙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處罰。
傳銷犯罪是近年來高發犯罪。正如我們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到的,傳銷犯罪具有三個典型特征:
入場費
拉頭
按人付費
需要注意的是,組織、領導傳銷罪的主要偵查對象是傳銷組織者、策劃者,而不是一般參與者和受害人。
這里的組織策劃者可以理解為通過他人的反復介紹、欺騙、脅迫而加入傳銷組織的上級(或高層)人員。
關于傳銷罪的認定問題,即“罪與非罪”的問題,有很多情況不符合該罪成立的主客觀條件。與此同時,檢察院在審查傳銷相關案件時,不少案件最終被決定不起訴。
我總結了以下10種情況。
二、注意!這10種情形不構成傳銷犯罪
是參與者,但不是領導者
是從犯,不是主犯
級別,小于人數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證據存在不合理錯誤
情節輕微,危害不大
投降情況
積極、坦誠、悔改的態度
積極彌補損失
因病去世
(1)關于人員身份識別問題:1、2、3。
如前所述,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對象是傳銷活動的組織領導者。如果不是傳銷組織的組織頭目,則不構成本罪的主要構成要件。
例如,如果您只參與傳銷活動,并在傳銷組織中負責接待等工作,則您不具備傳銷組織的領導職責。
又如,實際參與傳銷犯罪,同時還發展下線人員,屬于共同犯罪,但尚不構成傳銷犯罪的主犯。
又如,經審查發現,這些人確實參與了傳銷組織的犯罪活動,但其培養的下線人員級別和數量不符合三級、三十人的起訴條件。
(二)關于證據認定問題:第4點和第5點。
當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傳銷成員的犯罪事實時,例如:
傳銷人員關系圖無法填寫;
相關人員證言缺失;
缺乏交易詳情等書面證據;
調查機構提供的關鍵證據存在邏輯錯誤,不合理。
(3)其他情況:6、7、8、9、10。
其他的,例如:
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禁止傳銷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并免予刑事處罰。
有自首、認罪情節的;
有良好悔罪態度并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的;
死亡發生在審查階段。
三、總結
之前我們一直談論的一個問題是刑事案件的辦理流程。一般來說,警方立案,到檢察院審查起訴,然后到法院審理。
那么在檢察院的審查階段,也就是決定是否起訴的非常關鍵的階段,如果決定不起訴,就意味著案件結束了,法庭也不會再由法院來審理了。審判和判決。
很多人問律師的角色是什么?單就這一階段而言,辯護律師的作用就是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出具專業的法律意見,最大限度地促進“不起訴”結果的可能性。
(本文是辦案過程中普及法律的系列文章,多出于辦案感受,倉促寫成,意在普及法律,為社會公眾提供有益的內容。非專業討論,力求簡單明了,如有遺漏或晦澀之處還請見諒,建議私信聯系我們。)
專欄作者:和洪偉于刑事民事過境部辯護組王克東律師
重點辯護職業犯罪、創業經濟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
來源:小胖律師編輯:顏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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