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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怎么判刑?
負責救援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阻礙救援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礙解救被拐賣、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罪,是指公安、司法等負責解救被拐賣、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阻礙解救的行為。被綁架、販賣或綁架的婦女和兒童。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利用職權禁止、阻止、阻礙有關部門和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
利用職務便利向人販子、綁匪、收購人通風報信,阻礙救援工作正常進行的;
三、其他利用職務便利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對象要求
該罪侵犯的對象是復雜的,不僅侵犯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信譽,而且侵犯了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其侵權對象是由其侵權對象的多重性決定的,而且也是多重的。一般包括依法執行官方救援活動的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協助實施救援活動的非國家機構工作人員以及被拐賣、綁架的人員。婦女或兒童。
2、客觀要求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利用職務之便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3.主要內容
本罪的主體是一個特殊主體,即負責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范圍很廣,但只有負有具體救援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因素
本罪具有主觀故意,而且必須具有直接故意。施暴者不僅意識到自己的行為阻礙了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解救,而且還希望被拐賣婦女兒童不要獲救。如果僅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妨礙解救被拐婦女、兒童,但主觀上不希望發生這樣的結果,則不構成本罪。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以玩忽職守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