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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案件審理期間,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暫緩舉證。在申請過程中,必須給出充分的理由,證明當事人在舉證期間無法收集直接證據。
網友咨詢:
行政訴訟可以申請延期舉證嗎?
律師答復:
在行政訴訟中,可以申請延期舉證。
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嚴格遵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內容和期限,向人民法院提交被訴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逾期提交的證據無正當理由的,視為無相應證據。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收集證據,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暫緩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許可,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被告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應當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交。人民法院允許延期提供證據的,被告應當在正當理由消除后十五日內提供證據。
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清單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理由申請暫緩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提供。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逾期不提供證據的,責令其說明理由;逾期不提供證據的,責令其說明理由。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沒有根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原告或者第三人無正當理由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而在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律師分析:
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1.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時,必須向法院提交事實依據和規范性文件。它只關注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就是說,當他的行為的合法性無法得到證明時,該案就應該敗訴。它涉及民事訴訟附帶的民事指示請求。在某種程度上,誰提出主張、誰提供證據的規則仍然應該遵守。
2.在行政訴訟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只有當人民法院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時,被告人的取證行為才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收集證據,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的,經行政機關許可,可以延期提供。人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許可,被告可以補充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