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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荀女士與侯老師于2001年8月登記結婚,婚后兩人均再婚,無子女。婚后,侯先生對荀女士十分嚴厲,從未告知荀女士家里的收入和支出。不過,他經常買彩票。2018年7月,侯先生中獎,獲得稅后收入380萬元。
2019年3月,荀女士因與侯老師意見不合,向法院申請離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申請。2020年6月,與侯先生分居一年多后,荀女士再次提出離婚,要求分割夫妻倆的彩票收入及其他共同財產380萬元。
裁判結果
經過審理,證實雙方關系確實已經徹底破裂。侯老師中獎后多次頻繁提取大量現金,其行為違反了夫妻間的信托義務。扣除家庭生活費等合理開支后,截至原告起訴時,侯先生仍有228萬元財產下落不明。因此,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并認定侯先生的行為構成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應向荀女士支付經濟補償金114萬余元。
律師解讀
1、如何認定轉移、隱匿夫妻共同存款的行為?
《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實踐中,如果查實一方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確實發生巨額不合理開支,轉移或者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也可以納入財產分割范圍,當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另一方可以少分或少分。沒有區別。轉移、隱匿共同財產,是指未經許可將財產轉移到其他地方,或者提取資金轉移到其他賬戶,或者隱匿起來,使財產脫離對方控制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這種行為往往難以認定。需要回溯多年的財產支出方向,綜合考慮日常生活經歷、財產控制方是否有合理解釋、財產支出是否合理等,來確定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否轉移或者隱匿大量共同財產。切實保護當事人權益。
2、離婚時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知情權、所有權和處分權。處置應當在誠實、互信、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進行。夫妻關系破裂,發現對方隱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必須及時取證,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對方已成功轉移部分財產,您應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防止對方繼續轉移。同時,當事人可以多關注雙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收入和支出,并保存相關賬單和記錄。例如,購買高檔商品后,登記并保存購物小票;為家庭大筆財產拍照、列出清單并保存發票;關注家人及對方的財產及相關銀行賬號,以便必要時向法庭提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