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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一聽到小偷偷東西就非常憤怒,甚至說把小偷打死也不為過。事實上,從法律角度來看,這是極其錯誤的。前幾天,某市街頭出現了一位姓李的中年小偷。他在偷東西時被憤怒的熱心群眾圍攻,流血不止,被診斷為輕傷。帶頭抓賊的張某不僅沒有“見義勇為”,還涉嫌故意傷害罪,被依法拘留。
2020年10月20日14時許,某市街頭發生群眾追打小偷的事件。小偷是個名叫李的中青年。據目擊者稱,李某偷東西后被發現,該男子開始逃跑。張某抓住他并毆打他。
但李某并沒有放下東西,隨后更多的人用各種工具襲擊了他。張某還抓起工具,對李某重重毆打。李某被打后,血流不止,傷勢嚴重。他的頭、臉、手上全是傷口,地面和附近的車輛都淌著血。警察趕到后,叫來了救護車。
經鑒定,李某受一級輕傷。張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依法拘留。
本案為真實案件,情節不同,有增刪,僅供法律討論。
對于張某的行為評價:
一個原本是“正義勇者”的英雄為何被關押?從道德角度來看,我們鼓勵張某的行為類似于行義,但行義也需要遵守法律。法治社會,最好的模式就是人人各司其職。也就是說,公民有發現和舉報扒竊行為的義務和權利。也就是說,當你發現扒手時,首先要做的就是停車并報警。而不是簡單地發泄對扒手的不滿,甚至實施暴力。
本案中,李某偷了東西就逃跑,張某的追趕行為可以評價為一般防御。但李某并沒有反抗,張某此時也應該停止追擊。但張某使用工具打傷李某,致其頭部、手部等多處受傷,經鑒定為一級輕傷。張某的行為明顯不再使用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涉嫌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刑法第292條)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達到一定嚴重程度,依法應予處罰的犯罪。
根據刑法的規定,
(一)犯故意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造成嚴重傷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方法造成重傷、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單純的盜竊危害性并不大,也不屬于暴力犯罪,所以不宜召集群眾毆打他,造成他受傷。不“見義勇為”是不理智的。所以,在見義勇為的過程中,大家也必須遵守法律,在守法的前提下見義勇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