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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收購、銷售運輸、郵寄、儲存武器、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經營、運輸、儲存有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辯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2、犯罪過程供述。包括:
違法制造、交易、運輸、郵寄、儲存的時間、地點、過程、方法、手段、工具和參與者;
逃避國家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的手段和過程;
非法制造、銷售、運輸、郵寄、儲存武器、彈藥、爆炸物的種類、數量、殺傷力、來源、數量、型號、名稱、產地、價值、特性、去向等;對元件的了解程度;
單位犯罪的,該單位作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決定的時間、地點、決策過程、具體部署、實施過程和盈利情況;彈藥和爆炸物;
非法制造的,應當查明是否自行設計、制造,或者是否改裝、修理、加裝新件以及獲取技術的方法、手段;
對于非法交易,要查明是否有從事武器、彈藥、爆炸物經營活動的許可證、數量、作業頻率、從業人員、貿易商等;
非法運輸,應當查明行為人是否有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從事武器、彈藥、爆炸物運輸以及如何逃避監管,以及運輸工具、路線、出發地、目的地條件、運費。以及相關參與者;
對于非法郵寄,要查明行為人是否采取了混淆、誘騙、欺騙等手段,是否與郵政人員共謀,以及包裹的特性等;
非法儲存的,應當查明行為人的儲存地點,儲存的物品是否為他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的武器、彈藥、爆炸物,以及負責人、管理人、經辦人的情況,以及內幕。人等;
介紹武器、彈藥、爆炸物購銷情況時,應當查明行為人之間的聯系和交易情況;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等自用、贈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行為人的行為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包括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等,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法律因果關系。
3、犯罪的主觀情節。包括:
犯罪嫌疑人主觀希望通過犯罪行為達到的結果;
激發、促使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內在原因和思想活動;
明知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武器、彈藥、爆炸物品的動機和目的。
4、共同犯罪情況。共同犯罪的,應當查明犯罪的起始、策劃、溝通、分工、實施、贓物分配等情況,以及共同犯罪中各人的作用和地位。
5、影響量刑的供述和辯解。包括犯罪嫌疑人關于有罪或無罪以及法定加重、減輕情節的供述、辯解。
證人證言
這包括發現者、保管人、買家和賣家、制造工人、技術指導員和抓獲犯罪者。如果單位有犯罪行為,還必須收集涉案員工、單位領導和其他內部人員的證言。
物證
包括:槍支、彈藥、爆炸物及其零部件、機械設備、交易物品、包裝、運輸等物證。
(4)書面證據
包括:收據、發票、信件、便條、日記、致死證明、營業執照、單位集體討論記錄、有關負責人簽署的文件、單位臺賬、圖紙、技術要求說明、生產日志、郵寄憑證、運輸合同等其他書面材料。
評估意見
包括:指紋、腳印等痕跡的鑒定意見,武器、彈藥、爆炸物及零部件性能的鑒定意見等。
調查、鑒定等記錄。
1、現場勘察記錄。包括:
調查時間、地點、光線、場景方位、場景概況、場景中心位置;現場的空間、規模和建筑布局,現場物品、犯罪工具等物證、痕跡的擺放和陳列實地考察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3)提取物品的名稱、數量、標記和特征,提取痕跡的名稱和數量。
2.識別轉錄本。包括:
犯罪嫌疑人辨認筆錄;
證人辨認記錄。
視聽資料及電子數據
1、視聽資料現場監看。包括:
收繳武器的錄像、錄音,監控交易、轉移過程;
犯罪嫌疑人移動軌跡的監控錄像;
執法記錄儀記錄民警現場辦案的視頻數據;
其他監控視聽資料。
有關人員通過音視頻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包括當事人、證人在現場使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信息。
3.電子數據。微信、QQ、****等社交軟件通訊內容、支付交易記錄等與本案相關的電子數據。
其他證明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首、自首、犯罪記錄證據材料和戶籍證明材料等;
2、抓捕過程、派警過程、舉報材料等;
3、報案登記、案件受理登記、立案決定書、案件處理過程說明等材料;
用于證明辨認、搜查、檢查、訊問等偵查程序合法性的有關錄音、錄像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