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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監督審判活動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監督審判活動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當然申請檢察院抗訴好。
不管是申請檢察建議還是抗訴,針對的都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因為如果判決未生效,當事人可以自己提出上訴不需要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
雖然檢察建議和抗訴都是檢察機關對生效判決提出的不同意見,但效果不完全一樣。向法院檢察建議后,不一定必然使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對生效判決進行再審。而向法院提出抗訴后,必然會使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對生效判決進行再審。
所以申請檢察抗訴更好。
其他不宜在互聯網公布可以作出擴張解釋,具體分析如下,供參考:
司法活動的公開性
司法活動的公開性,其目的是訴訟程序的每一階段和步驟都應當以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看得見的方式進行。為了實現司法公正,避免司法活動封閉進行的狀況,法院應當努力實現立案公開、庭審公開、審判結果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執行過程公開,檢察院應當實行檢務公開,讓民眾更廣泛地參與司法、了解司法、監督司法。
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規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公布,但有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涉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其他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除外。
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建設的若干意見》,要求依托現代信息技術,全面推進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臺建設。
裁決文書尚有“其他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情形,法院也可以該理由解釋審判流程公開不公開。
指標管理不適用刑事案件的辦理
筆者也注意到了刑事案件的所謂指標問題。但是,中國的現實是,指標管理的模式已廣泛深入到社會各方面,行政執法、司法活動也不可避免。
在行政執法中,指標管理更為明顯,不許普通人養豬就是明顯的例證。刑案案件辦理引入指標是非常危險的,與司法活動的合法性相違背,對每一具體案件,在弄清事實的基礎上,定性和處理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和規格,而且辦案程序也要合乎法律規定。
事實上,各地的治安形勢與狀態是不一樣的,不久的將來,人們可能發現“一刀切”,或者分配任務的下達指標辦理刑事案件將是錯誤的決定。就“黑惡”而言,“黑惡”是對犯罪行為的否定的評價,任何犯罪都可以評價為“黑惡”。刑法總則規定了犯罪團伙,犯罪集團,刑法分則規定了黑社會性質組織,另外附加一個“黑惡”勢力,并從重處理,確實與罪刑法定相違背。
公平正義永恒
習近平總書記在《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2017年10月18日)中提出: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法院審判監督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內設機構。
法院審判監督庭的主要職責:
1、負責審判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審判監督案件;
2、審判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刑事及有關民事生效裁判的審判監督案件;
3、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
4、核準再審程序刑事案件;
5、辦理有關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案件;
6、指導有關審判工作。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監督審判活動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監督審判活動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