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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冠肺炎病流行期間,妨害公務罪案件也時有發生。上海刑事律師介紹了2020年2月14日牟縣一起妨害公務罪的量刑判決,以及上海辯護律師對該案的分析。
【案情摘要】2020年2月4日14時許,被告人王在普寧街道某商店工作期間,根據當地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的安排,與普寧街道辦事處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廖、鄧,縣委政法委工作人員楊、方等人外出務工。
在小區外拉警示帶,設置檢查點,并測量進出小區人員的體溫,確保進出小區人員的安全。
因王某停放的四輪電瓶車堵塞卡點進出口通道,廖某等人向其表明疫情防控工作人員身份,要求王某配合防疫工作將車挪走。小王先是說電池沒電了,打不著火。廖某表示愿意幫忙推車后,稱廖某等人不是交警。
我無權要求他挪車。廖某等人向王某說明了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王覺得廖等人大驚小怪,沒必要鬧得這么嚴重。他們用手指著廖,侮辱他“拿著一根雞毛當箭。”在廖要求他配合工作并不要發誓后,王變得越來越激動。
廖某不備一拳打向其面部,致其面部軟組織挫傷。為避免現場秩序混亂,廖某等人上前制止王某并將其拉住。王仍然不停地用手抓廖的臉,抓得他臉上有幾處血跡。現場工作人員報警,警方趕到現場將王某抓獲并依法立案。
2月5日,縣人民檢察院通過電話、視頻方式提前介入案件,引導偵查機關及時調取政府疫情防控文件、案發現場監控錄像等證明案件事實的關鍵證據。2月10日,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并自愿認罪,符合認罪認罰制度的適用條件。王被檢察院訊問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釋法說理后,在值班律師在場和法律援助下,
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同日,縣人民檢察院以妨害公務罪對其提起公訴。2月11日上午,仁壽縣人民法院遠程開庭審理此案,當庭宣判并采納了檢察院指控的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
王因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解析: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規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未納入國家機關編制但在國家機關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為疫情防控執行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在疫情防控期間,妨害公務罪的適用需要把握:一是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妨害公務的對象。由于疫情具有突發性和廣泛性,為最大限度地防控疫情,
各級政府需要組織動員居(村)民委員會和社區工作者履行防控職責,落實管控措施。因此,符合兩部門意見要求的三類人員均為妨害公務的對象。二是疫情防控期間,公務行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與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密切相關的妨礙公職人員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妨礙公職人員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