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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醫療費自費部分由單位承擔還是個人承擔?工傷醫療費報銷有時間限制嗎?
作者:大眾倡導
在工傷仲裁或者工傷法院訴訟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工傷保險基金不能報銷的部分醫療費用應該由誰承擔的爭議,即這部分醫療費用是否屬于工傷保險基金報銷范圍。無法報銷的費用(所謂自費部分)應由用人單位或用人單位承擔。因工作受傷的工人應對自己的問題負責。
根據相關規定,職工因工作場所受傷,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的,符合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即“三個目錄”)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言外之意就是,不符合這三類條件的,工傷保險基金將不予支付。
但工傷職工工傷期間發生的治療費用不符合三類規定的情況時有發生。那么問題來了,工傷保險基金未覆蓋的醫療費用由誰來支付呢?
是不是就像去醫院看病一樣,醫保報銷不了的部分會由個人承擔嗎?顯然,工傷和正常去醫院就診是有非常明顯的區別的。工傷最常見、最容易理解的術語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事故造成的傷害。可見,關鍵詞是“工作”,因此治療工傷所需的自付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可以理解為,工傷保險是單位購買的保險(但工傷保險是國家強制規定的),保險不能承保的部分由單位自行繳納。前者必然是指醫療及相關費用應當合理。實踐中,受害人提供證據,雇主提出合理懷疑(如有),仲裁員或法官利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做出最終決定。
另外一個相關問題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我們經常會遇到一些工傷醫療費發票被遺忘報銷或者報銷后又生成新發票的情況。這些發票應該如何處理?工傷保險基金報銷路徑依然暢通(符合三個目錄要求),工傷醫療費用報銷不設有效期。即使工傷人員跳槽、轉行,在原工作崗位上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仍可以報銷。但需要注意的是,這里強調的是,這些費用發生的時間是在以前的家里工作期間。
如果舊傷未愈,離開原住所到新雇主去醫院繼續治療所產生的醫療費用不能報銷。工傷保險以用人單位名義投保。當您離開原住所時,意味著與原住所的工傷保險關系已終止,您不能再報銷在原住所工作期間因工傷發生的后續費用。事實上,醫療費用還是按照發生的時間來區分的。
以上為上海的相關做法,其他地區可能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