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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犯法,要走的法律程序是: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需申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申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得到允許后才可以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法律依據:《拘傳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特別程序》第一百四十條 公安機關依法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提請逮捕的,應當書面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
檢察院拘留人大代表,需要向人大代表所屬機構報告或報請許可程序。現行犯是“報告”,其他情形是“報請許可”。
應當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審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報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
公安機關拘留鄉鎮一級的人大代表的,只需要在公安機關內部走完程序,用相關法律文書就可以拘留。只有拘留縣級及縣級以上人大代表的,需要經人大常委會同意,才可以拘留。
依據相關規定:拘留擔任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層報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報告或者報請許可。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規定,人大代表的特別拘留程序如下:公安機關依法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提請逮捕的,應當書面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
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對擔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報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檢察院拘留人大代表,需要向人大代表所屬機構報告或報請許可程序。
(2) 人身特別保護權。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在全國人大代表大會會議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是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集體服務機構,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服務保障。
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獲得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信息和各項保障,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職責所享有的特定的行為權,包括代表在人大會議期間、閉會期間的權利以及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保障。
第五條 代表依照本法的規定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都是執行代表職務。國家和社會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保障。代表不脫離各自的生產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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