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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是什么關系?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第九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設立實體辦事機構,負責爭議調解、仲裁等日常工作。該機構名稱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設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仲裁院對仲裁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條款解釋
上述法律規定規定了仲裁委員會與其辦事機構的關系以及辦事機構的名稱、主要職責和設置。
仲裁委員會實體辦公室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實踐中,全國絕大多數仲裁機構都統一名稱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為了進一步統一各地仲裁委員會實務機構的名稱,上述法律規定將其明確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標準簡稱為仲裁院。
仲裁院成立以來,一些地方保留了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仲裁辦公室),主要負責仲裁委員會會議的組織、組成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等。從立法規定來看,《組織規則》并沒有禁止設立仲裁機構。從實際情況來看,仲裁機構的成員往往來自于仲裁委員會單位直接從事相關業務工作的人員。他們在討論、協調、處理有關問題方面具有熟悉情況、組織方便、反應迅速、協調能力強的優點。各地可根據本地需要決定保留仲裁機構,但應注意明確仲裁機構的主要職責和任務,避免與仲裁院職能重疊。
仲裁院具體負責爭議調解、仲裁等日常工作。
仲裁院的基本職責是承擔爭議調解、仲裁等日常工作。由于各地仲裁法院的機構性質和級別存在一定差異,實踐中各仲裁法院確定的職責和任務也略有不同,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宣傳貫徹勞動、人事、社會保障等法律、法規和政策
負責處理轄區內糾紛案件
負責專兼職仲裁員、辦案助理的聘任、考核、解聘管理
開展仲裁規范化、規范化、專業化、信息化建設相關工作
負責仲裁委員會有關文件、檔案、印章等的管理和使用
負責仲裁委員會的其他日常工作和授權或交辦的任務
仲裁庭設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這是關于仲裁院機構設置和歸屬的規定,仲裁院設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主要有兩層含義:
一、仲裁院機構設置設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這是有法律依據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政府指導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第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
根據上述規定,仲裁委員會由勞動關系三方組成,其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仲裁工作并在爭議解決中發揮主導作用。仲裁院作為仲裁委員會的行政機構,設置在仲裁委員會組成部門中起主導作用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有充分理由的。
另一方面,這也是實踐的需要。有利于事業單位糾紛解決、勞動關系、人事管理等工作的統籌協調,有利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加強對仲裁工作的指導,有利于解決發展中的實際問題。仲裁法院的。
2、仲裁院是獨立機構,設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仲裁院作為仲裁委員會的實體機構,主要職責是承擔爭議調解、仲裁等日常工作。仲裁權的行使首先要保證中立性、公正性,機構獨立性是重要前提和重要保障。因此,仲裁法院不應承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其他行政職能,如集體合同審查備案、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勞動能力水平評定、勞動保障監督執法等仲裁院工作人員在獨立行使仲裁權過程中不得交叉行使行政職權。
仲裁院對仲裁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仲裁院是仲裁委員會的實際辦公地點。所謂“負責”,是指仲裁院定期或不定期向仲裁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仲裁委員會的領導、管理和監督,具體負責爭議解決等日常工作。負責執行仲裁委員會決定的事項,保證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
法律鏈接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9條
《辦案規則》第4條
丹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