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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男子到云南昆明一家摩托車店看摩托車,在試駕時駕駛價值10萬多元的摩托車逃跑!驚訝之余,出于職業本能,我的第一反應是這個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搶奪?盜竊?無論何種罪名,10萬元的數額都遠遠超出了立案標準。
首先,該男子在試駕時將自行車非法拿走,藏在地下車庫內,這顯然證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盡管他不斷向警方聲稱“我是搞藝術的”,但群眾知道藝術并非如此。
其次,該男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取得他人財物,侵犯他人財物所有權,且數額巨大,理論上已構成犯罪。
筆者認為,這應該作為盜竊罪定罪處罰,而不是搶劫罪。
盜竊罪的客觀行為通常是秘密的,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是公開的,但一般來說是和平的。盜竊本身通常不會對財產的所有者或占有人造成傷害。
搶劫罪的特點是可能造成人員傷亡。首先是對物體使用暴力。在使用暴力的過程中,有可能對財產所有人造成傷害,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所有者或占有人受傷或死亡的可能性是區分盜竊和搶劫的一個重要特征。直接對物體使用暴力,與對人實施暴力的搶劫罪不同。本案中,男子在試駕過程中直接開走車輛,其本身并不屬于暴力行為。摩托車是人們乘坐的一種交通工具。無論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如何,這個過程中的正常駕駛操作都不應受到侵犯。被視為搶劫的暴力行為。
其次,搶劫的對象應當是他人占有的財物。對于這種情況,據摩托車店工作人員介紹,“試駕只能在市場進行,需要2到5分鐘回到店里,結果10分鐘后他就沒有回來。””隨后工作人員到外面尋找,發現并沒有找到。可以看到,該男子騎著摩托車離開時,并沒有工作人員陪同,這意味著當時該摩托車已經脫離了大家的視線和實際控制范圍。男子騎行本身并沒有給業主造成任何傷亡。可能性并且不具備搶劫的特征。
男子雖然實施了非法獲取,但對象是本人無法密切控制的財物,且過程中行為穩定、平和,不應認定為搶劫罪。另一方面,如果男子將摩托車交付給摩托車店員工,并在摩托車仍在控制的情況下強行騎走,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則可能構成搶劫罪。
根據山東省刑事立案量刑標準,盜竊數額超過6萬元的,視為數額巨大,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不知道是否還有其他量刑情節的情況下,我們暫不討論具體量刑。
同時,該男子在試駕時向摩托車店提供了假駕駛證。這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與盜竊罪并列處罰,我們下期再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