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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中對“一夜情”、賣淫嫖娼違法行為的認定
——朱某不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起訴某區公安局
一、案件基本事實
2008年8月7日20時30分左右,朱某在某區坎都家園2號樓房間內與一名外籍女子發生性關系,并向該女子支付1500元。后被某區公安局拘留。警方將其繳獲。隨后,某區公安分局民警對外籍女子朱某及執勤民警進行詢問調查。2008年10月16日,某區公安局民警為朱某出示了《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號,告知其公安機關擬治安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朱在筆錄上簽名、按手印,并提出陳述和辯護意見。朱某認為,他與外國女子的性關系屬于“一夜情”,而非賣淫,不應受到公安處罰。同日,某區公安局對朱某作出《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處罰,并給予其行政拘留14天。當天,因朱某向某區公安局提交了擔保,該局經審查后向朱某做出了《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書》的決定。后朱某不服處罰,決定向某區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2008年12月29日,某區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某區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
另據查,某區公安局于2008年8月8日對一名外籍女子作出《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認定其于2008年8月7日20時30分與朱某以1500元的價格從事賣淫活動。元。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決定處以14日行政拘留,并處1500元罰款。目前,該處罰決定已執行。
原告朱某主張:
某區公安局認定我于2008年8月7日20時30分以1500元的價格與外籍婦女賣淫,與實際情況不符。外國女人的職業是翻譯,而不是職業妓女。既然對方不是職業妓女,我怎么可能“拉皮條”。再加上我沒有“嫖娼”經歷,也不是“客戶”,怎么可能“嫖娼”呢。我在網上通過電話認識了一個外國女孩。在我遇見她并與她交談后,我們發生了一見鐘情的性關系。我們都有一定的情感基礎。這不僅僅是性交易。我也打算和她發生性關系。長期的關系。而且,事發當天是中國農歷“七夕節”,也就是中國的情人節。我把一個外國女人當作我的情人。當時,有一個更年輕、更漂亮的外國女人和一個外國女人住在一起。我沒有被她吸引,也沒有和她發生性關系,這意味著我對這個外國女人有欽佩之情,而不僅僅是為了性滿足。欲望。因此,我與外國婦女的性關系屬于“一夜情”而非賣淫,被告的處罰決定對事實認定是錯誤的。此外,某區公安局民警在辦案過程中存在“非法侵入私人住宅”、“暴力執法”、“非法拘禁”、“威脅招供”等違法行為。該局獲得的所有證據都應該是非法證據。綜上,請求法院依法撤銷某區公安局出具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號。
被告某區公安分局辯稱,2008年8月7日20時30分左右,朱某與一名外籍女子以1500元的價格賣淫,后被警方抓獲。經調查,我分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號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于同年10月16日對朱某作出行政拘留14天的決定。上述事實有朱某的個人陳述和供述、同案外籍女子的供述以及抓捕民警的證言、照片等證據證實。綜上,我局對朱某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我們請求法院予以維持。
2.試驗結果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為了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有權依法查處治安管理違法行為,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有權實施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號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以下罰款。本案中,一部門認定朱某從事賣淫活動,并有其本人及涉案外籍女子供述等證據支持。朱某還承認,2008年8月7日20時30分,他在本市某區,在官都家園2號樓房間內與一名外籍女子發生性關系,并向該女子支付1500元人民幣的事實,可互為證據。經各種證據證實。因此,該局的處罰決定明確,證據確鑿。
關于賣淫違法行為的構成和認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如何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答復》號([1999]刑塔字27號)中指出,“賣淫、嫖娼,一般是指異性之間的金錢交易,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務。為滿足對方性欲而提供服務的行為。”公安部在《關于對同性之間以錢財為媒介的性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工夫字[2001]4號)、《關于以錢財為媒介尚未發生性行為或發生性行為尚未給付錢財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工夫字[2003]5號)中指出:“不特定的異性或同性”賣淫嫖娼是指異性或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的不特定的性關系,包括口交、雞奸等。本案中,朱某的行為符合以金錢為媒介的不特定異性之間發生性關系的特征,公安機關認定其構成嫖娼違法行為。歸屬是原告朱某關于其與外籍婦女發生性關系屬于“一夜情”而非賣淫行為的主張,沒有法律、事實依據,不予支持。處罰前已完成立案、傳喚、調查程序,告知朱某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履行告知義務,同時依法向朱某報告被指控的處罰決定因此,該局的執行程序符合《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并無不當。朱某關于被告人警察在訊問偵查過程中進行脅迫、逼供的主張違反程序規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某區公安局對被告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執行程序沒有不當,應予維持。原告朱某請求撤銷處罰決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據《行彳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某區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區公安分局認為,原告朱某賣淫的證據充分、事實清楚。原告朱某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沒有事實、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最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三、分析意見
(一)案件爭議焦點
本案是因朱某因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罰而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均無異議。爭議的主要焦點在于對朱某行為的定性,即朱某的行為是否屬于“一夜情”還是“賣淫”。
(二)賣淫行為的構成與認定
長期以來,相關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規、規章都沒有明確界定“賣淫嫖娼”的概念以及如何認定。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只是籠統地規定了“賣淫嫖娼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實踐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下發的批復和核準意見解釋得比較明確。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如何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答復》號中指出,“賣淫一般是指一方通過金錢交易,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務,以滿足對方性欲的行為”。公安部在《關于對同性之間以錢財為媒介的性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和《關于以錢財為媒介尚未發生性行為或發生性行為尚未給付錢財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中分別指出,“以金錢、財物為媒介,在異性或同性之間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未明確行為,包括口交、手淫、雞奸””、“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同性之間或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產為媒介的性關系。”
關于上述批復、批復在本案中的適用,法院認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人民法院組織法》號有關規定,法院審理過程中涉及法律、法規具體適用的一切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解釋。據此,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答復是對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適用說明。公安部作為《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明確規定的負責全國治安管理的國務院公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在不違反上級規定的情況下,明確了賣淫嫖娼的概念。法律,這也有利于問題的解決。實踐糾紛和公安機關統一執法標準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另外,從前述批復的內容來看,對賣淫嫖娼的明確概念體現了賣淫嫖娼的本質特征,與最高人民法院前述批復的內容基本一致,不存在任何問題。顯然不合適。綜上,上述批復、批復目前仍然有效,可以作為認定本案是否構成賣淫、嫖娼的依據。
從上述批復可以看出,“賣淫嫖娼”的構成要件應包括:
1、發生在不特定的異性或同性之間;
2、以貨幣或者財產為媒介的交易;
3.發生性行為。
結合:案,首先,某區公安局收集的證據顯示,案發前朱某主動在網上搜索外籍按摩女郎的信息。聯系相關網站負責人后,雙方商定了付款方式和價格,即“先發生性關系,再付款”。價格是1300元。”某外國女子也事先與他人聯系,表達了自己想通過賣淫賺錢的愿望,并與他人約定,自己每次賣淫后都會收錢,每次可以拿到300元。因此,上述二人主觀上具有從事賣淫的意圖。其次,朱某根據他人提供的地址和通訊方式找到該外籍女子后,經過短暫交談、熟悉后,與該女子發生了性關系,雙方當事人再次,朱某與該女子發生性關系后,共向對方支付了1500元。綜上所述,朱某的上述行為符合不特定異性之間發生性關系的特征。據此,公安機關認定其構成嫖娼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對于朱某聲稱,她之前沒有因賣淫被公安機關處理過,所以她不是賣淫者,而外籍女子也不是職業妓女,所以她的行為不屬于“賣淫”的范疇。法院認為,首先,對于賣淫嫖娼罪是否成立,應當從是否符合賣淫嫖娼罪的構成要件等方面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曾因類似違法行為受過公安機關處罰,不影響公安機關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查明、調查、處理。其次,行為人是否以某種職業從事某種違法行為或者多次從事該行為,并不是構成賣淫違法行為的法定條件。因此,朱某的上述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他以此來否認其賣淫違法行為。防御理由無法成立
(三)“一夜情”能否成為“賣淫”的法定抗辯理由?
實踐中,一些從事賣淫非法活動的犯罪嫌疑人常常以“一夜情”為借口,逃避公安機關的行政執法,逃避治安處罰。兩者之間確實存在一些客觀的相似之處,比如都發生在不特定的對象之間,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發生過性關系等等。但判斷兩者是否應該屬于社會倫理和道德調節的范圍。是否應納入法律制裁范圍的關鍵也很明確,即上述行為是否以金錢或財產為媒介。如果真是這樣,那么顯然就屬于公安機關應當嚴厲打擊的非法賣淫嫖娼行為了。
本案中,朱某多次堅稱自己與外籍女子之間存在感情基礎,兩人的性關系屬于“一夜情”,因此不構成賣淫。法院認為,首先,“一夜情”并不是一個具體、明確的法律概念,也不是否認賣淫違法行為的法定抗辯理由。如前所述,是否構成賣淫嫖娼違法行為的關鍵在于雙方的性關系是否以金錢為媒介。其次,判斷雙方是否有情感基礎,應從雙方相識的目的和動機、雙方認識的時間長短、交往過程中的情感因素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雙方的關系。本案中,朱某與一名外籍女子均表示,兩人此前素不相識,相識的目的和動機是通過金錢發生性關系,以滿足各自的非法目的。客觀地說,朱某在與一名外國女子短暫交談后,同意付給對方錢財,與一名外國女子發生了性關系。這名外籍女子后來實際上也收到了朱某支付的1500元。綜上,朱某所稱其與外國女子的關系屬于“一夜情”而非賣淫行為,不應受到公安處罰,沒有法律依據,其上述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二審法院對本案的判決是正確的。
(四)一些建議
本案中,當事人對被訴行政處罰的質疑及其提出的相關辯護理由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之所以存在這種爭議,關鍵原因在于我國相關立法機構對賣淫嫖娼有著嚴格的規定。法律的概念和構成尚未明確界定,這給實踐中的具體執法活動尤其是案件定性造成了障礙。從1987年1月1日國務院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到1991年9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治安管處罰條例》,到1993年9月4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而目前實施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因此,立法完善無疑會對實踐中此類案件糾紛的解決產生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