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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杭州法院刑事審判女犯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杭州法院刑事審判女犯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如果等縱火者一旦被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了,那消防與物業(yè)如果有責任也無法追究了,死無對證,這與殺人滅口何異?’’這個說法言過其實。
因為,即使是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莫煥晶死刑,也不可能立即執(zhí)行。中間還有被告人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時間。
我國不僅在刑法中嚴格限制了死刑的適用范圍,而且在適用程序上還專門規(guī)定了一個特別的審查批準程序——死刑復核程序,也就是說除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處死刑的案件以外,凡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案件都必須經(jīng)過復核程序審查核準以后,才能生效,交付執(zhí)行。
簡言之,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后,要經(jīng)過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審批,一般都在半年或者一年之后才能執(zhí)行,慢的幾年的都有。
1、保姆放火案的證據(jù),本人并不清楚。但從網(wǎng)上報道來看,案情應該比較清晰。放火致四人死亡,不管定殺人罪還是放火罪,無疑屬于后果特別嚴重。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比方說定案證據(jù)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屬于限制責任能力,或者不滿十八周歲,或者作案時懷孕等等,量刑的首選無疑是死刑。一案四命,也足以體現(xiàn)國家保留死刑的必要。
2、作為律師,為一個比較清晰的案子辯護,當然要想辦法把水攪渾,否則根本沒有“辯點”,也就是辯護的切入點。于是,消防和物業(yè)就當然被黨律師重點推介了。有一個哲學詞語叫做普遍聯(lián)系,說的是世上萬物是相互聯(lián)系的統(tǒng)一整體,任何事物都不能孤立地存在、都與其他事物發(fā)生聯(lián)系。比如蝴蝶效應,一只南美熱帶雨林的蝴蝶,偶爾扇動幾下翅膀,可以在兩周以后引起得克薩斯州的一場龍卷風。所以個人認為,這個律師辯護的邏輯基礎應該是:“當事人放火很害怕很后悔,可是報警后消防和物業(yè)卻沒有第一時間施救,因此,四人死亡的結果不能全部歸責于被告”。
3、多說幾句“題外話”。作為辯護的技巧,這本無可厚非。但是,黨律師要求“法院回避”被駁回,繼而擅離法庭的做法,卻是太極端。就好比打麻將,有了爭議你不好好商量,一下就把桌子掀翻,那肯定是你的不對。也許是利令智昏,也許是想出名想瘋了,總之,實在是嗤之以鼻。而且當事人出錢委托辯護,要的肯定也不是這個效果。
4、刑事訴訟法明文規(guī)定,辯護律師被當事人拒絕,或者被取消辯護資格的,可以重新委托辯護人,但這種另行委托的權利只有一次。如果仍然出現(xiàn)類似情況,那么就可以直接繼續(xù)開庭,因為法庭已經(jīng)保證了被告人的辯護權,只不過被告人放棄而已。
5、定罪量刑,講的是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造成什么樣的后果,就判處什么樣的刑罰。如果消防和物業(yè)施救后,只有一人傷亡,就按一人傷亡的結果處理;有兩人傷亡的,就按兩人傷亡處理。現(xiàn)在是四人死亡,當然要按照四人死亡的結果來處理。換句話說,即便是消防和物業(yè)沒有及時施救,也不能減少被告人的罪責。
絕對錯!請問火災發(fā)生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是人為縱火好不好!法庭本來就是審判保姆因為主觀惡性造成的這次事件,和消防物業(yè)沒有直接關系好不好!消防和物業(yè)只是保姆放火事件中起減小損失的作用而已!火勢是因為有消防和物業(yè)參與就一定會向著好的方向發(fā)展的嗎?很顯然不是!保姆惡性縱火才是這件事情的根本原因!如果保姆不故意縱火根本就不會導致幾條生命的逝去和一個幸福家庭的破滅!嚴懲兇手告慰亡靈維護社會正義才是正確的!辯護律師的所作所為已經(jīng)超出了正常的職業(yè)道德底線,這樣的人也很可惡!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杭州法院刑事審判女犯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杭州法院刑事審判女犯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