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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審查
2021年,宋某駕駛A公司所屬輕型貨車,與王某停在停車位的豐田越野車相撞。王某報警后,交警大隊認定宋某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同時還查明涉事車輛交強險在事故發生時已過期。雙方未能就賠償數額達成一致,王某提起訴訟。
2.法院判決
1、宋某、A公司賠償王某交強險損失項內的車輛損壞費、鑒定費、拆解費2000元;
2、宋某賠償王某車輛損失、評估費、拆解費共計4萬余元。
三、律師意見
A公司作為車輛所有人,是法律意義上的保險義務人;交通強制保險是所有機動車都必須購買的保險;當事人請求被保險人在交通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保險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通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84條和1208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2條和第16條。
作者:岳澤成,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