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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一條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一條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等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11條,裁判員在院內會議討論案件時,應當實事求是地審定案件的事實,發表各自的意見并互相商討。對于證據存在爭議的問題,裁判員應當進行全面審查,推敲各方的辯解和解釋,并根據背離常理的證據及時介入并爭取證明。最后,裁判員根據院內會議的討論結果,作出判決或者裁定,并寫明理由。
這條法律條文強調了裁判員在審理案件時的客觀和公正原則,要求裁判員根據實際情況和證據進行審查,傾聽各方的意見,并在會議討論中充分表達自己的觀點。此外,該條還強調了對證據的全面審查和推敲,并鼓勵裁判員積極介入以爭取證明背離常理的證據。最終,裁判員應按照會議討論的結果做出判決或裁定,并詳細說明理由。
根據我所了解的信息,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的原文如下:
第一百一十一條:當事人對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或者申請再審。
上訴期限為十五日,自送達判決書、裁定書之日起計算。
上訴期滿,當事人不提出上訴的,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對判決、裁定再審的,適用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一條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一條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