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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社會中,丟失物品的情況比較普遍,那么原主人發現物品后是否有權找回物品呢?
吳文的學校離他家很遠。六個月前,他的母親花了“很多錢”買了一輛山地自行車。沒想到騎行沒幾天就丟了。我們甚至打電話給警察幫忙尋找,但沒有結果。半年后,吳文在放學的路上意外發現有人騎著他丟失的車。他要求對方小李退貨,小李卻說是從二手市場買的。吳文只好再次向警方求助。
民警了解情況后告知吳文,他有權要求對方歸還自行車。理由是,根據我國《民法典》第312條的規定,所有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丟失的財產;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買遺失財產的,權利人應當要求返還原財產,并按照受讓人繳納的費用計算。這樣,吳文就可以找回丟失的自行車了。
但由于對方小李有相關證據證明其確實從有資質的經營者處購買了自行車,吳文需要向其支付相應的購買價款。支付了購買價款后,吳文可以將自行車處置給無權處置人。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