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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金融市場日益活躍。由于正規金融機構貸款門檻高、審批流程復雜、周期長,部分借款人轉向民間機構或個人貸款。而正是因為這種需求的存在,為了賺取高額利息,逐漸出現了一些以發放貸款賺取高額利息為目的的機構或個人。甚至還出現了非法放貸、放高利貸等涉嫌違法犯罪的情況。這種行為嚴重干擾了民間借貸市場的正常發展。由此,逐漸形成了一種以賺取利差為目的的職業,那就是專業借貸行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號第五十三條規定,所謂“專業貸款人”是指未按照規定取得貸款資格的從事民間借貸的法人。依法從事民間借貸的,以及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民間借貸活動的,依法視為無效。如果同一貸款人在一定時期內多次從事有償民間借貸活動,一般可以視為專業貸款人。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修訂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號,將“專業貸款”界定為“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為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貸款,用于個人目的”。并明確涉及“專業借貸”的民間借貸合同應視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對專業借貸人進行了具體解釋:1.專業借貸人可以合法個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但不具備放貸資格。2、放貸的目的是盈利。一般情況下,放貸人只要收取利息或資金占用費,即可視為盈利,且收取高額利息不是盈利認定的條件。3、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貸款。這一點需要根據案件事實來認定。一般來說,在一段時間內向不特定多人多次放貸并收取利息或資金占用費等費用的行為可以視為專業借貸。對于“一段時間內多次至不特定多人”中的“多次”,最高人民法院沒有給出統一的認定標準,但部分省市考慮到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并明確:浙江省:江蘇省:天津市:河南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專業貸款人的借款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無效。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后,雙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借款人應當返還資金被占用期間的貸款本息損失。也就是說,在民間借貸糾紛中,一旦貸款人被認定為專業貸款人,訴訟的結果一般是原貸款合同是無效的。如果有保證人,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借款人只需償還資金被占用期間的本息損失。,無需按照事先與貸款人約定的利率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