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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鑒定意見審查時間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刑事鑒定意見審查時間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鑒定意見告知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經公安機關審查批準后,進行重新鑒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鑒定告知的期限是在鑒定書出具后的5日內告知當事人。這意味著,一旦鑒定書完成,鑒定機構必須在5日內將鑒定結果告知相關當事人,確保他們及時了解鑒定結論,以便在訴訟過程中行使自己的權利。
這一規定旨在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確保刑事訴訟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相關條文: 第七節 鑒 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一百二十條 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簽名。 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法醫鑒定流程是怎樣的
法醫鑒定程序:
1、法醫鑒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委托的鑒定。縣公安機關辦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傷害法醫學鑒定的,須委托縣公安機關的法醫進行初次鑒定,不得越權鑒定。
2、委托鑒定由辦案單位進行,不授理以個人名義委托的法醫學鑒定。
3、委托法醫鑒定前,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準備充分的鑒定材料,交由法醫對鑒定材料進行審查。
案件受傷當事人應配合辦案單位提供病歷資料、檢查報告單、影像診斷資料(X片、CT等)等鑒定資料。
4、法醫應當對被鑒定人進行人身檢查,可以要求補充鑒定材料,有確定鑒定時機的義務。
委托單位和被鑒定人應當配合法醫鑒定。
5、對行動能力嚴重受限的被鑒定人,辦案單位和法醫可以到被鑒定人所處的地點進行人身檢查。
6、辦案單位或案件當事人認為法醫鑒定結論(或意見)理由不足、不全面、發現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問題,可以由辦案單位委托原作出鑒定的法醫進行補充鑒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要求,公安機關在辦理傷害類案件時,應當將受害的傷情委托至具有鑒定資質的公安部門鑒定,在鑒定結果作出后,如果當事人對鑒定結果有異議,一般情況下,要求在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鑒定意見審查時間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鑒定意見審查時間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