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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證據都有什么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刑事證據都有什么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據(evidence)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證據在不同訴訟制度中有不同的范圍,就這個問題問的應該是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刑事訴訟法對于刑事案件中證據的種類已經做了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什么是證據,沒有證據就不能證明罪犯嗎?
證據,就是用來證明事實的東西。至于證據的種類,有書證、無證、視聽資料等等各種。我們都說口說無憑,必須要有證據才能證明相應的事實。有的說法更直接,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這也就說明在訴訟糾紛中的重要性。我們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對舉證責任進行規定,舉證不能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于刑事案件來說,證據更加重要,證明標準要求也更高。我們原則上是不允許沒有證據便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定罪。若是我們允許無證據定罪,那將是非常可怕的一件的事情。這也就是我說你有罪你就有罪,我說沒罪就沒罪。那這個恐怕你也不服氣吧。程序和證據的設置不是來約束我們,而是用來約束執法者,防止冤假錯案產生。
證據就是證明犯罪事實客觀存在的一切材料。
刑事訴訟的證據最重要的是(包括但不限于)物證、書證、視聽材料、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現場勘驗筆錄,鑒定結論、視聽材料、電子證據等。刑事訴訟證據在刑事審判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刑事審判要求經審理查明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別看這簡單的幾個字,卻有著非常豐富的內涵。犯罪事實清楚必須是經證據證明的客觀存在的犯罪事實,且據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犯罪事實必須有證據佐證,證據必須真實、合法且這些犯罪事實不具有存疑性,即疑罪從無!
民事訴訟中有高度概然性原則,但刑事訴訟不允許高度概然。刑事訴訟中對證據的要求是確實、充分。確實就是犯罪事實客觀存在,充分就是證據足以滿足認定犯罪事實。確實、充分就要求實行疑罪從無原則,就是無罪推定原則。
難道沒有證據就不能證明犯罪?當然不是。在證據分類中,證據也可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上面講的證據其實都是直接證據,當不存在直接證據時,間接證據只要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原則,通過合理的邏輯推理也可認定犯罪,但這對證據和邏輯推理要求非常高,必須具有唯一性、排它性。
所以說,證據是一切審判的基礎,尤其是刑事審判,無證據即無罪,必須堅決執行無罪推定原則,有力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證據都有什么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證據都有什么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