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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確規定,如果婚前購買的房產或者某些金融物品屬于配偶的個人財產,離婚時這些財產將不被視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因為配偶在婚前購買的房產婚前本人姓名,不參與雙方共同財產的分割;但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的法律地位屬于第一繼承人,有繼承權。雖然房子是在婚前購買的,但在配偶一方死亡后,該財產將被視為繼承,但另一方可以繼承配偶的遺產。除非配偶在生前有遺囑明確將其排除在另一方之外,否則不存在繼承權。有一個先決條件,繼承權必須在財產被繼承人死亡后開始才能生效。根據法律規定的繼承權,被繼承人如果沒有死亡,就沒有繼承人,也不存在繼承關系。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后,才能通過公證獲得真正的繼承權。除非被繼承人明確立下不允許配偶繼承的遺囑,或者被繼承人事先約定了配偶為了繼承財產將承擔哪些責任,那么根據法律要求,該遺囑必須執行。如果發生意外,沒有留下遺囑,那就按照法律規定辦理。因此,如果是在婚前,配偶所獲得的所有個人財產都可以通過繼承的方式獲得。但那些經濟困難、經濟困難的人會得到更多的照顧。如果死者生前留下遺囑或捐贈協議,原有的繼承權將失效。如果分配的房產包括房屋,則需要辦理過戶手續。攜帶相關證明及對方死亡證明到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如果已有經過公證的協議,只需攜帶該協議即可。雖然是繼承,但還是要交一部分房產稅,不過費用不高。這些手續應盡早完成,以避免此前發生繼承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