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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所屬建設單位承擔
因“掛靠”施工拖欠工資的責任
——盧某訴劉某、建筑公司、房地產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件基本事實
郭某等人借用建筑公司資質與施工單位房地產公司簽訂合同,約定房地產公司將涉案土木工程安裝工程承包給建筑公司。劉某以勞務公司的名義與郭某等人簽訂了勞務建設協議。劉雇了農民工盧去做砌墻工。劉某向盧某開出了工資欠條8120元。隨后,劉某向盧某支付3000元,某建筑公司支付盧某1012元,未支付工資4108元。某房地產公司已按照合同約定的比例向建筑公司支付了工程費。盧某提起訴訟,要求劉某與某建筑公司共同支付拖欠工資,并要求某房地產公司承擔拖欠工程款范圍內的支付責任。
裁判結果
原審法院認為,某建筑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施工單位。劉某承包了部分勞務,盧某受雇于劉某提供勞務。盧某與劉某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劉某應支付拖欠盧某的工資4108元。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筑公司允許郭某等人以公司名義承包建筑工程,應當負責償還拖欠農民工盧某的工資。房地產公司作為建設單位,將工程承包給建筑公司,并按照合同規定支付了工程價款,因此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法院責令劉某和一家建筑公司支付盧某拖欠的工資。
典型含義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專章形式規定了工程建設領域拖欠工資問題,為農民工按時足額領取工資提供特殊保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工程建設領域禁止存在關聯行為。《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建設單位名義承包建設工程,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賠償。”本案中,人民法院準確適用法律法規規定,建設單位放貸資質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建設單位名義承包工程項目,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承包個人責令勞務項目及所屬建設單位共同承擔還款責任,防止各方相互轉嫁責任、轉移風險,這不僅明確了還款責任主體的認定規則在違法掛靠情況下拖欠農民工工資,也有助于倒逼建設單位依法依規參與建設活動,切實規范工程建設、勞動用工等行為。
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