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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有名的刑事辯護狀態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有名的刑事辯護狀態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首選,說明律師水平不錯,在職業上他是一個盡職的律師,自然會很高興。
其次,之所以能夠減刑,一方面是律師抓住檢察官和公安取證上出現的程序和實體的問題,然后導致一些證據不能使用,取得了訴訟的勝利。
最后,就是通過這樣的不斷考驗,才讓檢察官的辦案水平越來越高,這個國家越來越走向法治,減少冤假錯案。這才是最開心的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大惡極之人也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刑事辯護犯罪嫌疑人對抗國家公權力的一種手段,不然公權力判定的一些罪大惡極之人,也有可能是冤假錯案的受害者,這樣的例子在我國屢見不鮮。
這也是為什么對于一些可能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案件,國家要給當事人請律師。律師是司法公正的一部分,是在幫助犯罪嫌疑人行駛他的權利。
有職業操守的律師,會公正的對待每一個當事人,不會從主觀上因這個人罪大惡極,而消極對待,辯護的目的是爭取免除其不應承擔的罪責,否則沒有律師辯護的犯罪嫌疑人就等于罪犯。
法律是人人平等的,我們每個人都有維護自己利益的權利,還有律師也應該是維護公平正義的人,那么問題就來了,律師該不該給罪大惡極的人辯護呢?我認為應該從幾方面考慮,如果律師為了個人利益幫了他,并且無罪釋放了,那么律師就違背了他的職責,喪失了法律的威嚴,沒有了正義,并且對受害人是極大的不公,如果這個人要是被冤枉的呢,律師幫他還原真相,那這就屬于正常辯護,現在都是法制社會,我們要用法,來維護每個的權益,這樣才體現出律師的真正價值!
我贊同李英俊律師的觀點。據我掌握的信息,目前地方法院還沒有出臺關于對刑事訴訟中頒布調查令的相關規定。律師認為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偵查機關、公訴機關沒有調取的,可以申請法院調取。
關于刑事律師是否可以申請調查令全國并沒有對此進行統一規定,如果各地司法部門有規定的可以執行地方規定。另外,如果認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證據而公檢法等部門沒有調取的,律師是可以直接向公檢法等辦案部門申請讓他們去調查取證的。
做無罪辯護的同時,可以就量刑問題發表辯護意見。
根據法律規定,對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辯論時,法院可以引導控辯雙方先辯論定罪問題,后辯論量刑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三十五條: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的,可以當庭就量刑問題發表辯護意見,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辯護意見。
法律還規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當庭發表質證意見,出示證明被告人罪輕或者無罪的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參加量刑事實、證據的調查,不影響無罪辯解或者辯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程(試行)》(法發〔2017〕31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等等文件中都有規定。
答案是否定的!
任何一個刑事案件的辯護律師都不可能在同一場辯論中既作無罪辯護,也作罪輕辯護。主要原因是:
1、無罪和罪輕完全是兩個不同的定罪量刑概念,是決不可以混淆的。
2、如果同時以無罪和罪輕兩種觀點加以辯護,只能說明律師本身對案件的事實和性質不清不楚,對該如何定罪量刑模棱兩可,使法官無法清楚你的辯護意圖。
3、采用雙層辯護只能反映出辯護律師的業務能力欠缺,法庭也不會采納你的辯論方式及觀點。
所以,作為律師,應當就案件的實際情況,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準確、穩當地選擇無罪、罪輕的辯論主題,以達到真正最大限度維護委托人權益的目的。
個人觀點,歡迎指導!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有名的刑事辯護狀態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有名的刑事辯護狀態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