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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訴訟法226條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刑事訴訟法226條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法第226條規定的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內容,具體如下: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犯罪人采用危險的方法,容易造成重大的危害后果,但是后果沒有發生或者造成的危害相對較輕,未達到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要求的危害程度。
該罪是一種過失犯罪,即犯罪人沒有預見或者沒有預見清楚危險的后果,但是應當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了危險的后果,但是認為不會發生或者認為不會造成嚴重后果,因而采取了危險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強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強迫交易罪的組成要素具體包括如下:
1、行為主體要素。本罪行為主體為通常行為主體。凡超過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大自然平均能組成本罪,企業亦能組成本罪。企業犯本罪的,推行兩罰制,即對企業被判罰款,對其立即承擔的管理人員和別的立即責任人依本條規定追責刑事處罰;
2、主觀性要素。本罪在主觀性層面表現為立即蓄意,間接故意與過錯不組成本罪;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訴訟法226條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訴訟法226條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