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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附帶公益訴訟責任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附帶公益訴訟責任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責任方式,先處理民事責任后追究刑事責任的方式,進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根據被害人等的申請或檢察機關的提取對由該罪犯行為所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進行合并審理的訴訟活動
近年來,檢察機關辦理的公益訴訟案件有以下四個顯著特點:第一,從案件發生的領域看,主要集中于生態環境和資源領域,而破壞海洋壞生態環境和資源案件又是其中的難點和新熱點。第二,從案件的類型看,刑民交叉責任聚合已成為常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入罪標準,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通常也構成刑事犯罪。第三,各地檢察機關辦案的訴訟路徑不盡統一,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先刑后民,即由基層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先辦理刑事案件,待刑事判決生效后,再由地市級檢察機關另行向中級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二是刑民并進,即由基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時一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后由基層法院的同一合議庭一并審理。第四,大多數檢察機關仍然秉持刑事相對優先的理念。雖然理論界與司法實務界有先刑后民、刑民分離、先民后刑或者酌定選擇等觀點,但從法治基礎理論和我國的一系列司法文件看,仍然秉持刑事優先的理念。
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在受理案件線索后,一定要對案件線索進行嚴格審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形事訴訟時,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由此可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犯罪嫌疑人侵害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在受理案件之初,一定要嚴格審查案件線索,審查其客體是否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比如在辦理破壞生態環境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類案件時,如若罪名為盜伐林木罪,其侵害的客體有的可能是國家對林木的所有權,有的可能是集體對林木的所有權,有的可能是個人對林木的所有權。這時承辦案件檢察官一定要嚴格審查,確定是否社會公共利益遭受損害,如若是個人對林木的所有權,就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只有當國家及集體對林木的所有權遭到破壞時,才能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因此,只有通過對案件線索嚴格審查,才能確保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的案件質量。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附帶公益訴訟責任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附帶公益訴訟責任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