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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執行涉及民事執行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執行涉及民事執行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可以,看是否屬于刑事犯罪,如果屬于依然可以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如果發現案件實體內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時,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并將發現的情況或線索及時移送具有偵查權的偵查機關。 關于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民事案件審理中,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實已經法院刑事判決,由于實踐中具體運用的標準不統一,致使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護。為此,對有關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法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但根據民事法律規范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2.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后再恢復審理。 3.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不構成民事責任承擔的,例如發現案外人涉嫌盜用、私刻單位公章從事詐騙的行為,作為民事被告的單位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即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法院應全案移送。
如果已經啟動了民事訴訟程序,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再轉為刑事訴訟的。因為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爭議的主要焦點是經濟賠償和合同履行等問題,而刑事訴訟則是要追究犯罪問題并進行相應的刑事制裁。但是,如果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發現了刑事犯罪的證據,可以向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報案,由他們依法立案偵查,開展刑事訴訟程序。
一般情況下,如果民事訴訟法已經啟動執行,即使事實涉嫌犯罪,也不能直接轉為刑事犯罪。因為民事訴訟和刑事犯罪是兩個不同的領域,有各自的司法程序和法律規定。
如果案件在進行中發現涉嫌犯罪,一般會由相關部門調查取證,并依法進行刑事立案和審判,而不是直接將民事訴訟案件轉為刑事犯罪案件。同時,如果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涉嫌犯罪,也可能會被移送到刑事司法程序中進行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司法程序和司法裁判,不得擅自轉換案件性質或者干擾司法程序的正常運行。
如果僅是“認定事實錯誤”:則談不上構成犯罪,有可能你在審理活動中未事實陳述不夠清楚,或你未提交證據,或你被人“陰了”,所以你在執行完畢后,才發現問題……
既然你稱“構成犯罪”!則不是“認定事實錯誤”;只“故意違反事實”且造成的直接經濟損10萬元,才符合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標準。
如果僅“故意違反事實”且造成受害人10萬元以上的直接經濟損失,檢察院應該會立案的。但,現實中還沒有看到這樣的案件,所以,你要“兩條腿”走路:
“第一條腿”:整理和搜集違法證據,從受理、立案、審理、執行等環節(包括送達程序)等環節,對照枉法裁判罪和濫用職權罪之規定,來寫申控,每條每款最好用證據說話、敘述,不加議論,不喊口號,不扣帽子,擺事實就行,其它的由檢察院審查……
“第二條腿”:向判決生效的法院的上級法院申訴,在規定時間未回復或被駁回,可再向更高一級法院申訴,直至最高人民法院。這個也可用于檢察院被駁回后向更高一級檢察院申控……
“第二腿”還包括其它信訪,如教育整頓即將全國開展,可向政法委或教育整頓辦公室舉報,若發現有涉黑涉惡線索可向掃黑辦舉報(如何寫舉報可以查閱我的頭條:掃黑除惡舉報不需要提交證據)。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執行涉及民事執行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執行涉及民事執行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