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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是某公司退休再就業員工。他今年62歲了。但因退休后無事可做,他與公司簽訂了退休再聘合同,繼續在公司工作。合同期滿后,A想停止工作,自己創業。但A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經濟補償,但公司以其為退休人員且不符合相關規定為由拒絕支付。A每天打電話到公司辱罵公司員工。對于本案,公司是否需要向A人支付經濟補償?被甲人侮辱的員工有哪些相關權益?
國家規定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為:男性必須年滿60周歲,女職工必須年滿50周歲,女干部必須年滿55周歲。從事地下、高空、高溫、特別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的退休年齡,男55周歲,45周歲對女性來說;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的,退休年齡為55周歲;經醫院證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55周歲或者男性年齡在45歲以上,女性年齡在45歲以上。
根據《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勞動合同自動終止。可以確定,我國勞動者的年齡是從16歲起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職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前提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依法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A已辦理退休手續,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考慮到退休生活單調,與公司簽訂的退休再就業合同不再適用《勞動合同法》或《勞動法》的相應規定,因為A不再符合要求。勞動者主要資格滿足,雙方簽訂的退休再就業合同只需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因此,A無權要求公司按照《合同法》向他支付經濟補償金,除非雙方簽訂的退休再就業合同有相應的規定,但我認為沒有一家公司會做出這樣的規定在退休和再就業合同中。當然,如果公司沒有法律顧問也是一種可能。
對于A某每天給公司打電話侮辱公司員工的行為,員工本人或者公司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處罰。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甲方公然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侮辱公司員工或者捏造事實誹謗公司員工的,以侮辱罪論處。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以任何方式侮辱、誣告、陷害公民。因此,法趣君建議您遇到問題時提前咨詢身邊的律師。律師為您提供法律服務后,請記得致謝。這是對自己和他人的尊重。法律服務看似免費,但實際上非常昂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