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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不批準逮捕后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嗎?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且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這只是程序上的要求。
公安機關因為認為你是犯罪嫌疑人而采取取保候審,人民檢察院因為證據不足而不批準逮捕。但是,為了以防萬一,如果有證據證明將來構成犯罪行為,可以防止因不取保候審而導致的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
因此,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第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移交公安機關執行。犯罪嫌疑人有擔保人擔保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擔保人基本情況發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犯罪嫌疑人有保證金擔保的,人民檢察院在核實保證金已交至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后,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和銀行出具的收條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收到相關法律文書材料后,應當立即移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核實被取保候審人員和擔保人的身份及相關材料,并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
通知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