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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這是最近許多人向上海楊浦刑事律師咨詢的一個問題:
楊浦刑事律師解答單位犯罪的認定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具備下列條件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可以追究單位犯罪:
(1)犯罪活動由單位決定實施的;
(二)單位職工根據單位決定主要實施特定犯罪活動的;
(3)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經單位決定后所得也歸單位所有。但是,單位成立后專門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2.沒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
(一)違法所得全部或者部分歸分支機構所有、控制,分支機構作為單位犯罪主體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違法所得完全由分支機構上級單位所有、支配的,不以分支機構為單位犯罪主體追究刑事責任,而以分支機構上級單位(符合單位犯罪主體資格)追究刑事責任。
在證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故意時,可以收集和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職務、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以前的就業單位或其本人因從事類似行為而受到的處罰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提出“我不知道相關行為是法律禁止的。
因此,不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觀故意等借口不能成立。
洋浦刑事律師咨詢:沒有相關職業經歷和專業背景、工作時間短、在單位犯罪中級別較低、純粹是執行單位領導指示的犯罪嫌疑人,如無其他證據證明其主觀故意的,可以不按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