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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經偵辦案程序:
一、受理。接受報案人報案材料,對報案人進行詢問,并對案件進行案件登記。
二、立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
1、認為有犯罪事實。
2、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屬于該公安機關管轄。
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七日內送達報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復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三、偵查、破案。經過偵查,具備以下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經偵部門可以宣布破案:
1、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