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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
謝與霍明亮是朋友。霍明亮聲稱自己透支信用卡是為了償還母親萬的債務。為了避免信用卡逾期,他需要資金來墊付信用卡?;裘髁撂岢鱿蛑x借5萬元,使用一個月后歸還。謝某同意了,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給霍明亮轉了5萬元。由于雙方在交接過程中并未見面,出于信任,謝當天沒有寫信。協議達成后,欠條將補足。
2021年8月17日,霍明亮為杰寫了補充欠條,約定還款日期為2021年9月16日?;裘髁劣?021年9月29日去世,親屬仍在悲痛之中。為確保杰某債權的實現,該案遂訴至法院。
被告人霍某1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周某辯稱:第一,被告人對謝某主張的債務不知情;其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繼承人清償債務的前提是取得遺產,但本案被告尚未繼承遺產。遺產的數額尚未確定,只能在遺產分割后由繼承人償還。死者霍明亮在撫順市順城區有一套房屋。房子還有貸款沒有還清,目前正在按揭。在抵押貸款解除之前,無法確定遺產的數額。
2、法院認定
法院認定事實如下:謝某與被繼承人霍明亮系朋友、同事,被告人霍二是被繼承人霍明亮的父親,被告人萬某是霍明亮的母親,霍明亮與被告人周某與被告人周某系夫妻。兩人于年月登記結婚,育有一女,被告人霍某1。
2021年9月19日,霍明亮去世。謝來到醫院講述,2021年8月9日,霍明亮向他借了5萬元,理由是需要資金還信用卡。謝提交了一份轉讓記錄副本。當天,他通過銀行轉賬將5萬元轉入霍明亮的后綴為1979的農行卡上?;裘髁翞橹x開具欠條,注明“霍明亮(借款人)”)因資金周轉需要,向謝(貸款人)借了5萬元。該貸款用于臨時資金周轉。貸款期限1個月,月利率1.5%。該筆貸款本息將于2021年9月16日還清。利息,……?!?/p>
另據查,霍明亮于2010年3月17日在撫順市順城區購買了一套房屋,建筑面積119.13平方米。當日,他支付了首付137221元,剩余余額32萬元以商業貸款的方式支付。房屋所有權登記在霍明亮名下,登記時間為2010年3月23日。
上述事實的認定有欠條、過戶證明、微信聊天記錄、商品房買賣合同、貸款合同等證明。
繼承人應當按照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謝某提交的欠條及過戶證明可以證明被繼承人霍明亮向謝某借款5萬元的事實,四被告應在被繼承人留下的財產價值范圍內償還。被告辯稱,繼承人尚未繼承該財產,繼承數額尚未確定。以繼承人留下的財產清償債務后,剩余部分由繼承人繼承。死者名下留下的房子的可變現價值,減去銀行貸款和夫妻共同償還的貸款,足以償還死者向杰的貸款。
3、以案說法
1.先確定繼承。實際情況中,當被繼承人死亡時,屬于被繼承人的很大一部分財產仍處于共同家庭財產的狀態,繼承的具體數額無法確定。因此,在清償死者債務時,需要尋找死者的遺產。
2、區分繼承人所欠債務的性質。被繼承人的貸款無論是個人債務,還是名義上是被繼承人所欠、實際用于家庭共同生產、生活的,均不視為個人債務,應視為家庭債務,由家庭成員共同承擔。
3、若干繼承人的清償責任分擔問題。(一)只有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時,原則上死者的債務應按照繼承人各自的遺產份額比例清償。對債權人的債務應先清償,然后由法定繼承人按比例繼承遺產。(二)若干繼承人中存在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法定繼承人優先使用遺產清償債務。如果所獲得的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剩余的債務將由遺囑清償。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應當按比例返還遺產。(三)只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由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按比例清償遺產。(四)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不適用于超過遺產實際價值并由繼承人自愿償還的金額。(五)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不承擔死者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