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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是什么?代位繼承是什么?代為繼承的條件有哪些?代位繼承怎么樣處理?轉繼承又該怎樣處理?遺產繼承問題可以隨時聯系上海律師咨詢,下面上海律師通過本文帶你了解代為繼承和轉繼承的法律知識。
首相我們先來看一下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區別:
一、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同。
二、繼承的內容不同。
三、繼承人的范圍不同。代位繼承只能發生與被繼承人有直系血親或擬制血親的子女范圍內,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且不受輩份限制,均可成為代位繼承人;轉繼承人卻不僅限于有直系血親或擬制血親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范圍內。
其次什么情況下適用代位繼承,代位繼承的法律效力
適用代位繼承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被代位人必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這既是我國代位繼承成立的首要條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與轉繼承的重要區別之一。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有的國家,被代位人的范圍較廣,如日本民法規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國、韓國、加拿大、保加利亞等國,被代位繼承人的范圍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國、瑞士、匈牙利、希臘、奧地利等國家更將被代位人的范圍擴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與這些國家相比,我國規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圍最窄,這與繼承立法縮小繼承人范圍的趨勢是相吻合的。
第三,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各國法律均規定,代位繼承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被代位人的旁系血親或直系長輩血親均無權代位繼承。原則上代位繼承人沒有代數限制。我國繼承法》第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繼承法的意見中又進一步明確指出,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分限制。
第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如被代位繼承人基于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繼承法>的意見》第28條指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
第五,代為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遺囑繼承權,則該遺囑會因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時不發生代位繼承。
第六,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少,原則上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
第三、代位繼承的法律效力:
具備以上要件時,代位繼承人以被代位繼承人之順序進行繼承。在繼承時,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被代位人的應繼份額。如果有兩個以上的代位繼承人,則由他們共同繼承,按人數均分被代位人的應繼份額。我國《繼承法》第11條明確規定:“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們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雖然兩者從表象上看很相似,但對它們處理并不相同。
第四、對代位繼承的處理。
《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以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為適用的前提條件,代位繼承人也只限于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所以在處理代位繼承糾紛時一定要明確和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被代位人須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這是我國代位繼承的前提條件,也是我國代位繼承制度的鮮明特征。
二、是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亦即代位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等,這進一步解釋說明了“晚輩直系血親”的范圍。
三、是代位繼承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中規定的“血親”是既包括自然血親,同時也包括擬制血親,即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和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所生子女;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和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均可作為代位繼承人。
四、是被代位人未喪失繼承權,代位繼承人所繼承的財產是本應由被代位人所繼承的那部分,如果被代位人喪失了繼承權,那么相應的代位繼承人也不能繼承財產。
五、是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不發生代位繼承,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遺囑不得執行,按照法定繼承來繼承。
六、是在代位繼承中,配偶不得互相代位繼承,即丈夫為被代位人時,妻不代夫,妻子為被代位人時,夫不代妻。只能由其晚輩直系血親進行代位繼承
七、是發生代位繼承時,代位人替代被代位人的繼承地位與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共同繼承,代位繼承人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第一順序沒有其他繼承人,那么代位繼承將作為唯一的繼承人,取得全部遺產。
第五、對轉繼承的處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權,并在遺產分割前死亡,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和第五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受贈人表示接受遺贈,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移轉給他的繼承人”的規定,在處理轉繼承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也相繼死亡,才發生轉繼承;
二、是只有繼承人在前述的時間內死亡而未實際取得遺產,而不是放棄繼承權;
三、是只能由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直接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
四、是轉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其被轉繼承人應得的遣產份額;五是轉繼承人可以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也可以是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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