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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房屋買賣合同與中介合同的法律區別在于,前者的當事人是房屋買賣雙方,而后者的當事人包括房屋買賣雙方以及作為第三人的中介機構,中介人是受委托的代理人。
兩者區別如下:
1.銷售合同只有兩個當事人,而中介合同有三個當事人:買方、賣方和中間人。
2、買賣合同是買受人與買受人之間關于房屋買賣的直接協議。無論是簽訂合同還是支付貨款,都是雙方之間完成的。居間合同是居間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表委托人完成合同的合同。履行不需要當事人自行完成。
3、《房屋買賣中介協議》與《房屋買賣合同》有較大區別。前者僅表達購買房屋的意向,而后者則直接達成房屋買賣協議。如果不簽訂銷售合同,中介協議自然終止。
提醒您中介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中介合同為承諾合同,中介人和委托人達成協議時合同成立;
2、中介合同為有償合同或雙邊合同;
3.居間合同中的中間人協助促成委托人與第三方簽訂合同,但本身不參與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61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63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機構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機構的服務情況合理確定。中介人為合同訂立提供中介服務并促成合同成立的,合同當事人應當平均承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機構為合同成立提供便利的,中介活動費用由中介機構承擔。
居間合同的主體要求是簽訂居間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否則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中介人應當根據委托人的請求,為委托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媒介,委托人應當向中介人支付約定的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效: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真實;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