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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號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原告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人;)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范圍的。
物業公司對承租人提起的訴訟不予變更。提起訴訟的當事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且被告明確為物業公司。訴訟請求中還明確要求變更承租人。
那么,為什么這些案件不被法院受理呢?
這是因為,目前公房管理的物業公司大多以前是房管所,行使類似的行政權力。法院認為,公屋承租人的認定是公屋管理單位的職權,所產生的糾紛并非基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產生的權利義務沖突。
因此,法院駁回了要求物業公司更換租戶的案件。但如果物業管理公司指定了承租人,如果您對指定的承租人不滿意,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承租人資格,并將財產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