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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往往因為對法律知識了解甚少而無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我們需要多了解一些與自己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本文為您整理了一些關于法定繼承人死亡后法定繼承人的子女是否有繼承權,以及代位繼承與繼承繼承的區別的法律知識。詳情請閱讀文章。
法定繼承人去世后,其子女是否有繼承權?
法定繼承人中,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子女的直系親屬有代位權,故繼承人的子女有繼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繼承按照下列順序:
(1)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一級繼承人繼承,二級繼承人不繼承;
若無第一順序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節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本文所稱“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贍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條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后代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去世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為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其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自愿放棄財產繼承權如何達成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若放棄繼承,必須在遺產處置前以書面形式放棄繼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以書面形式表示放棄繼承;
如果沒有注明,則視為繼承。受遺贈人應當自得知遺贈之日起六十日內,表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
期滿不表示的,視為放棄繼承權。
如果一家之主去世后沒有留下遺囑,誰將繼承房子?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戶主去世后,繼承應當按照法定繼承方式辦理,無需立遺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辦理繼承或者遺贈;
如有遺留支持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繼承按照下列順序:
(1)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一級繼承人繼承,二級繼承人不繼承;
若無第一順序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節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本文所稱“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贍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條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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