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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15歲以下有刑事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15歲以下有刑事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法律知識豐富的人,來告訴你答案:
主要看你們發生關系的時間,到底在怎么時候,
如果您和那位少女,在她不滿14周歲的時候,就發生了關系,
為什么理論上講呢?因為,首先,少女沒有報案,也就意味著,
這個沒有立案,不會進行重點調查,你們什么時候發生關系,
那么,其他人其實是很難有太多的證據以及證人的,
畢竟這種事情,就是你們兩的口供,你們當事人的說法,
只要她表示:俺和俺男票,那啥的時候,俺已經過了14歲生日啦!
然后,你就沒有啥事情了,該干嘛就干嘛。
不過,您的描述是不滿15歲,應該是快到15歲了,
1、如果未成年人在發生性關系時未滿14周歲或者非自愿發生的性關系,則行為人涉嫌強奸罪; 2、如果未成年在發生性關系時已經年滿14周歲且未成年人自愿,則行為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3、法律依據:《刑法》(1997修訂)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奸淫幼女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15歲少女被同齡人強迫賣淫后遭肢解,6名未成年嫌疑人將面臨那些懲罰?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可漏了年齡段,同樣是漏掉了犯罪。
6名未成年人雖未夠18歲,也就不是成年人,可所做的事情和犯的法已超出了成年人的范圍,雖不能治死罪,但活罪定當難饒。這應該是法律有欠缺之處。
假若,未滿18周歲的人,見意勇為,犧牲或傷殘,能不能被定性為英雄或模范?
所以,18歲以下,13歲以上,應不要分出太多年齡段,或者未滿周歲年齡段,否則,同樣的范罪,差一天未滿18周歲和大一天卻超過18周歲,定性會成為很大差別。
因此,前面6名罪犯嫌疑人,和被害人屬同一年齡段,強迫女孩賣淫,女孩成人了嗎?后被肢解,屬于惡意和殘暴犯罪,肢解受害人是帶有銷毀證據,逃避罪責之疑。雖然年齡未成人,卻犯罪手法和事后做法已超出成人年齡,所以應安成人定罪,但免其死罪,為了以禁效由,也應追其監護人的責任。
法判社會,不能讓受害者和家人得不到安慰,不能讓弱勢者得不到保護!
讓廣大網民回答,也是白說,為什么呢,最主要的是,修法律,把未成年人保護法,再向推點,現在的小孩懂事早,智商也比以前提高,膽子還特別的大,而切打人,作案跟年人一樣,心狠手辣,要是法律不改,以打人以殺人,就來個未成年人,那這樣下去,犯罪越來越高,給社會帶很大的危害,也給不幸的家庭,帶來巨大的悲痛。
首先,女孩家長也需要為此事負有一定責任。
新聞報道來看,女孩失蹤原因是離家出走,而且后續表示不愿見到家長和回家。
雖然家長懷疑是因為女兒被控制了,但女孩出門原因的借書同學并沒有后續報道了。
接下來說說對這個事件的看法:
想起電影《告白》的一句臺詞:如果你是邪惡的,那我又何必提醒你只是個孩子,人性的丑惡或許有時候真的與年齡無關。想起前陣子女孩13歲肢解同窗的案件。
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但14~17歲已具備分辨是非、違法犯罪、生命健康權等能力。但這起事件的作惡之可怖之處,在于是6名未成年人共同作案!
不由得想起不久前的13歲少女肢解同窗的案件,犯罪未成年人直到成年后才二審宣判。
《民法通則》明確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又一樁未成年人犯罪,真的不知道還需要多少慘案才能夠換來刑事責任年齡的下調。這個案子我從法律方面來分析一下。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15歲以下有刑事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15歲以下有刑事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