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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個人提供勞務在我國是很常見的,比如:給承包商提供勞務的工人、臨時工、小時工、暑假、寒假期間的兼職工等。但在實踐中,一旦員工因提供勞務而受傷,用人單位往往會認為員工受傷。其與職工之間屬于承包關系,應當免除責任。法院如何區分雇傭關系和承包關系?員工受傷后,用人單位需要承擔哪些賠償?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
1、承包關系的內容是承包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委托人支付報酬;雇傭關系的內容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指示的范圍內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服務,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服務。支付賠償金。兩者的主要區別是:1、合同目的不同。合同的目的是完成工作成果,提供勞務只是完成工作的手段。承包人向委托人交付的是工作成果,勞動合同的目的是提供勞務,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的是勞動力;2、合同履行期間關系不同。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支配和服從關系。承包商獨立完成工作,自行準備必要的設備、工具和技術。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的安排和指示,完成工作任務。命令,雇員與雇主之間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工作環境、設備和工具一般由用人單位保證和提供;3、報酬的支付方式不同。雇傭關系的特點是持續提供勞務,報酬的支付方式通常為按日或按月支付;承包關系通常涉及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報酬的支付方式通常采用一次性結算。
原告按照被告的安排,對建筑物的吊頂進行拆除。被告對吊頂拆除工作的具體方式、方法和要求進行了安排和指導。原告向被告提供拆除吊頂的勞務,原告繼續向被告提供勞務,其報酬計算方法按天計算,每天工作8小時,結算方法按原告的實際工作日和工作時間。因此,原告與被告之間屬于雇傭關系,而非承包關系。
2、被告作為管理人員,未提供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造成原告受傷。事故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原告作業時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低估勞動風險。他對此次事故也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酌情確定原告和被告各承擔原告損失的50%。最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貼、鑒定費、律師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傷殘賠償費等。強烈推薦。
1、裁判意見:
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服務的一方因提供服務而遭受損害的,雙方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案件基本事實:
2019年10月左右,張甲開始受雇于張乙,從事建筑裝修、保潔等工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約定工資按每天250元計算。2020年4月24日,張乙安排張甲拆除上海市松江區XX路XX號樓的吊頂。當張某站在人字梯上切割吊頂時,一塊木板掉落,砸中了張某的手臂。張某手臂受傷后從梯子上摔倒在地,被送往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等醫院救治。后一審法院委托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法醫鑒定中心對張某的傷情進行鑒定。2021年6月29日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認定張某傷情構成十級傷殘,給予其休息120天、營養60天、護理60天。
原告張某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張某乙賠償張某各項費用244,493.66元。
3、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被侵權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方追償。如果服務提供方因服務而遭受損害,雙方應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勞務方損害的,勞務方有權要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方有權要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勞務人員也有權向接受勞務的一方要求補償。接受勞務一方獲得補償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計算。提起訴訟的地方。如果被撫養人是未成年人,則期間計算至十八周歲;如果家屬不能工作且沒有其他生活來源,則該期限按二十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齡減少一歲;75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扶養人是指依法負有贍養被害人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無其他經濟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撫養人還有其他撫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僅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撫養人數為數人的,年度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4.裁判結果
一審:張乙自判決之日起15日內賠償張甲.83元。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案號滬0117民判決第號;(2021)滬01閩中民號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