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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有四個孩子,均已成年。秦氏的配偶去世后,秦氏與張氏再婚,安度晚年。秦某與張某結婚十多年后,秦某去世,留下了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秦氏的四個子女視張氏為親生母親,一如既往地贍養他們。三年后,張氏去世。秦氏的四個子女在生、養、死、葬等方面都踐行著孝道。
張再嫁秦國之前,有一個嫡女張,長年在外居住。張去世后,張要求繼承母親張的全部遺產,包括秦購買的房子的繼承份額。秦某的四個子女不服,婚生子女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張某某稱,兩位老人再婚時,繼子女已經成年,成年的繼子女沒有繼承權。秦氏的四個子女認為,只要成年繼子女履行對繼父母的贍養義務,成年繼子女和婚生子女將成為第一合法繼承人。相反,婚生子女張某未履行贍養其生母張某的義務,不應獲得或少受遺產繼承。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一級繼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贍養關系一般是指家庭成員之間的經濟贍養、日常照顧和精神關懷,具體包括長輩對晚輩親屬的贍養、同輩親戚的贍養、晚輩對親戚的贍養三種具體形式。老一輩人的。
我國《繼承法》還規定,對死者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或者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得到更多的份額。有贍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有贍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不分或者少分。
本條中的贍養也泛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贍養和贍養義務。從前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繼承法強調繼承人繼承權的合法性主要來源于其對被繼承人的具體貢獻,弱化了其親屬的身份。
從我國的社會倫理文化來看,再婚家庭的繼父母和子女是一家人,一般所有情感問題都會被理解為家庭糾紛。而在當今時代,老年人再婚已經成為一種非常普遍的社會現象。老人再婚后,一些成年子女也會出于對父親或母親的感情,履行對繼父或繼母的贍養義務,甚至將其視為親生父母。
因此,本案中秦氏的四個孩子可以繼承繼母張氏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