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隨著全球化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不僅從自己的國家,而且從國外尋找新的市場和商業伙伴。在這種情況下,由于不同國家、不同文化、不同法律體系等復雜因素,很容易產生糾紛。
為了解決跨境合作中可能出現的糾紛,涉外合同通常都會包含仲裁條款。但是,如果當事人在簽訂涉外合同時未明確約定仲裁地,或者約定仲裁地為國內,本案涉外合同是否可以在國內仲裁?
首先要了解的是,涉外合同是指至少一方當事人為外國法人、居民或者與外國有事實聯系的境內法人的合同。在我國,涉外合同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其中,涉外民事關系法明確規定:“涉外合同的仲裁條款不得約定仲裁機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仲裁機構仲裁”。也就是說,涉外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機構必須是中國境內的仲裁機構。
但在具體實踐中,涉外合同中的仲裁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和國際慣例進行考慮。境內仲裁機構不能公平、公正審理案件,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當事人也可以在涉外合同中約定由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此外,中國近年來還針對涉外仲裁的具體操作進行了一系列法律改革和制度建設。例如,201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明確規定了涉外仲裁的程序和程序,對涉外仲裁的審理程序、仲裁員的指定、仲裁裁決的效力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綜上所述,涉外合同可以在國內仲裁,但也需要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明確約定。此外,還需要根據國際慣例和法律法規綜合考慮具體情況,確保仲裁公平、公正、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