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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主體是一般主體。
2、對象是國家普通產品質量管理體系。
3、客觀上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
4、主觀方面,顯得是故意的。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產、銷售假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的行為。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冒充不合格農藥、獸藥的生產者、銷售者,將化肥、種子冒充合格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造成生產損失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生產損失特別重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侵權對象不同。前者侵犯國家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后者侵犯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針對農藥、獸藥、化肥和種子。后者的犯罪范圍十分廣泛。
3、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前一種犯罪僅造成較大生產損失的,才構成本罪。后者屬于金額犯罪,其犯罪構成要求“銷售額在五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