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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輕傷刑事和解有案底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輕傷刑事和解有案底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致人輕傷取保候審和解后一般會留有案底。
取保候審本身不會留下案底,但是判決會留下案底的同時,即使沒有判決被拘留就有拘留證明和釋放證明,同樣會進入檔案里。
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是對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暫時性剝奪人身自由進行調查的手段,一般刑事拘留期限為三天,對于結伙流竄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長拘留期限至30天。
這個要看傷情鑒定的結果,如果構成輕傷或者輕微傷是要受到刑事追究的,那是肯定要留下案底的,就算達成和解只能爭取緩刑,是不可。不受刑事追究的。因為如果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話,那么是要提起公訴的公訴是察院代表國家對你進行起訴。所以不是被告人單方面說。不受追究就可以了。
我長期在深圳基層派出所辦案,我知道這類案件不同處理方法的時間軸線,我來簡單說說。
故意傷害:傷害他人身體,并且主觀上是故意。
故意傷害傷害等級:輕微傷,輕傷(一級,二級),重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處罰分類:傷情評定為輕微傷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傷情評定為輕傷、重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依據《刑法》處理。
問題所說打人致輕傷,是輕傷一級,傷害程度重過輕傷二級,是《刑法》處理范疇。
在2000年前后,社會治安不好,這樣的故意傷害案件比較多,為節約執法、訴訟成本,檢察院許可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促使涉事雙方達成和解。那些年輕傷案件和解的很多,公安機關并未對調解好的案件立案,除非被害人拒絕調解,或者雙方協商無法達成一致。這時間段,很多輕傷案件沒有立案,所以查詢起來沒有案底。
后來,隨著社會治安逐步好轉,對執法質量要求越來越高,為了迎合深圳法治化建設,故意傷害達到輕傷以上的案件,公安機關都要如實立案,是否逮捕,取保候審、起訴判刑,由檢察院、法院裁定。
但不管是2000年左右還是現在,傷情達到重傷以上的,公安機關都全部立案,將案件上行交檢察院、法院處理。
輕傷、重傷案件,肇事方積極賠償,得到受害人諒解,對獲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極大幫助。獲得被害人諒解的輕傷案件,很大可能在檢察院階段就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或者取保候審,以致后來不起訴。
但要更正提問的是,公安機關對輕傷案件不參與調解,如果涉事雙方要自愿和解的,可以提供場所、人員支持。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對重傷以上的案件一律不許涉事雙方和解,除非到了檢察院、法院審查階段,并出具了建議書。
根據你說有輕傷一集的傷情鑒定結果,說明已經受理治安案件了,輕傷一級可以立案,也可以由被害人選擇自訴,但是治安案件也必須有處理結果。既然你說立案了,說明你和被害人沒有在立案前談妥,你們是在立案后談妥的,對方應該給你出具了諒解書,你應該會被判緩。
輕傷一級是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和解書和你的賠償款是到判決時減輕或從輕的法律情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輕傷刑事和解有案底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輕傷刑事和解有案底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