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行政轉刑事的理由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5個相關介紹行政轉刑事的理由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案件轉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包括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法律規定的不予起訴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等法律文件也對刑事案件轉行政案件提供了相關規定1。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如果因刑事案件被刑事拘留后,案件轉為治安案件,如果治安拘留的天數大于已經執行的刑事拘留的天數,則需要把剩余的天數到治安拘留所執行完畢,如果是刑事拘留的天數大于治安拘留的天數,則不需要再執行治安拘留,如果二者的時間相等,也不需要再執行治安拘留。
根據法律規定,上訴是指對一審判決不服,向上級法院提出請求重新審理的行為。一般情況下,上訴是針對民事案件的,而轉刑事案通常是指將一個案件從行政或民事程序轉為刑事程序。
因此,上訴一般不能直接要求轉刑事案,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上訴過程中發現了新的證據或者存在重大錯誤,可能會引起法院重新評估案件性質,從而可能導致轉為刑事案件。
從字面上分析,就是一個是違反了行政法律,這里指的就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另一個呢,是違反了刑事法律,這里指的就是刑法。
行政和刑事的界定,簡單說,就是行為的惡性程度或者嚴重程度不同。舉個例子,盜竊,如果當地刑事入罪標準是1000元,那么盜竊低于1000的財物,一般就是行政處罰了,畢竟偷東西是不對的。高于1000元,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了。當然還要結合其他情節。
即使是行政處罰,也分罰款,拘留各種。拘留也有不執行,或者五天,七天,最高十五天的區別。
回到你說的案件,本身,無論是誰,吸毒都是我國禁止的行為。所以,吸毒就需要接受處罰,不能單純以受害人的身份來說事,除非是被暴力脅迫吸毒等完全違背意志的情況。
至于為何其他人是刑事。你給到的信息并不多,有可能是其他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或者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這些都是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
一,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并沒有題主所說的所謂“刑事執行”。與強制執行相關的問題,一是通常只有依法享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自己執行的強制執行,即行政強制執行;二是法院自己裁定、判決的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和生效仲裁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即法院強制執行。至于所謂的刑事執行,我在此冒昧地、牽強附會地講,就只能說是法院對依法判決處予刑罰的罪犯的各種刑事處罰了。
二、我個人分析,題主的本意應當是想問:行政強制執行怎樣才能轉為法院強制執行。按我國現行法律制度,行政強制執行不會轉為法院強制執行。當然,如果在行政強制執行相關程序中,行政方出現濫用職權或其他觸犯刑法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情況時,或者被強制執行方出現妨礙執行公務或其他觸犯刑法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情況時,會啟動新的刑事訴訟程序,但這已經是另外案件的范疇了,與之前的強制執行在法律上是兩碼事。
三、行政強制執行與法院強制執行的主要區別在于:一是強制執行主體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執行主體是依法享有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比如公安、稅務等;法院強制執行的主體當然就是法院了。二是強制執行內容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內容主要是該行政機關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且其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文書已經產生法律效力,并具備強制執行法定條件,如罰沒收繳、稅款追繳等等;而法院強制執行的內容主要有兩方面:一類是法院所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且已經具備強制執行條件,另一類是生效的仲裁法律文書且其已經具備強制執行條件。
四、上述觀點僅供參考。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行政轉刑事的理由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行政轉刑事的理由的5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