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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答復:還是有一定機會的。比如批準逮捕后1個月,可以向檢察院提交拘留必要性審查。如果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并檢察院同意的,公安機關也會改變強制措施。
[辯護對象]:夏某某
:夏某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9月某日經東莞市第二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羈押于東莞市第二看守所。
:夏某被批準逮捕后,唐律師據此向檢察院提交了《羈押必要審查申請書》。就案件本身而言,不存在影響案件偵查的因素。夏某的違法犯罪行為十分嚴重。它是輕微的并且主觀上是惡性的。此案不屬于暴力或危險犯罪。強制改為取保候審不會對社會造成任何危害。夏家人也愿意提供押金或保證人等方面向檢察院交代。
檢察院審查了對夏某羈押的必要性,認為不再需要繼續羈押夏某,建議公安機關改變對夏某的強制措施。
隨后,公安機關將夏的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看守所將其釋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審查拘留的必要性。對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內將處理情況通報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