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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訴訟法改革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訴訟法改革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2018年4月25日,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并向社會公布征求公眾意見。2018年10月26日,在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且廣泛征求各地各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本次刑事訴訟法再修改的目的主要包括:
一是為保障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順利進行,需要完善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銜接;
二是為加強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需要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三是總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經驗,需要將可復制、可推廣的行之有效做法上升為法律規范,在全國范圍內實行。
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正主要內容: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二、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p>
三、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増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1996年3月17日,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對我國刑事訴訟法作了重大修改,是對原刑事訴訟法的重要改革和發展。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賦予了訴訟參與人,尤其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相當大的訴訟權利;對公檢法三機關的的職能及管轄分工作了科學合理的調整;同時,在審判方式上適應了兩大法系改革的潮流。標志著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朝著更加民主、科學和公正又邁出了一大步。
159次。(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號修訂發布,根據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號《公安部關于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修正)
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即刑事訴訟法,是我國司法實踐中首要的法律法規之一。自實施以來,根據實踐需要和司法改革的要求,刑事訴訟法已經進行了多次修訂和完善。下面為您羅列一下刑事訴訟法的修訂情況:
1. 刑事訴訟法第一次修正:于1979年11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2. 刑事訴訟法第二次修正:于1996年3月15日經國務院批準。
3. 刑事訴訟法第三次修正:于2012年3月14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
4. 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正:于2021年3月11日經全國人大批準。
其中,第三次修正是比較重要的一次修訂,主要對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保障人權和保障證據使用等方面進行了一些明確規定。第四次修訂則進一步完善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的職責及其行使方式,增加了一些新的程序制度,如缺席審判等。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訴訟法改革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訴訟法改革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