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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實現本市人口與經濟、社會和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質,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人口均衡發展,根據有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條例,市衛生計生委起草了廣州市人民政府條例《廣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規定》。現按照《廣州市規章制定公眾參與辦法》的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廣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是:
【護理及護理假】
職工配偶在懷孕4個月以內接受終止妊娠手術的,職工可享受1天哺乳假;如果進行結扎手術,員工可享受3天護理假;懷孕4個月以上并實施終止妊娠手術的,可享受1天哺乳假。5天護理假。
獨生子女父母年滿60歲,因病住院的,子女可享受哺乳假,每年累計不超過15天。
護理假、護理假期間,員工工資照常發放,福利及全勤獎勵不受影響;勞動者所在單位應當提供保證。
【困難家庭優先待遇政策】
民政部門應當優先考慮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入住公立養老機構。
住房行政部門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且符合租賃條件的城鎮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應當優先考慮。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有就業意愿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給予優先就業幫助。
廣州市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實現本市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質,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人口均衡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居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本市戶口居民和無本市戶口的中國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政府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主管本市計劃生育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開展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鄉鎮、街道等單位的職責】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的具體實施。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開展本單位成員的計劃生育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為本系統、本單位的工作人員開展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資金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經費,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逐年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總體水平。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群眾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保障本單位開展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的經費。
第七條【綜合管理責任單位制度】
本市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管理責任單位制度。責任單位要積極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責任,大力推進人口問題綜合治理。
責任單位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職責的情況納入主要領導工作績效考核。
第八條【出生人口監測預警機制】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出生人口監測預警機制,開展分層分類人口調查,健全市、區、鎮(街道)、村(居)級出生人口監測網絡,科學預測出生人口數量。出生人口變化趨勢。
第九條【監管審批】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符合《廣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有生育審批權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農林場批準后,他們可以再要一個孩子。
第十條【信息共享】
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來穗人員服務管理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組織實施戶籍管理、婚姻登記、子女收養、社會保障、計劃生育、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等信息共享,方便公眾,避免相關單位或個人重復材料。
第十一條【計劃生育證明】
本市戶籍的已婚育齡人員需要辦理計劃生育證明的,應當向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機構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個人身份證;
(二)戶籍薄的;
(三)結婚證書;
(4)子女出生醫學證明(已生育者提供)。
申請人材料齊全、核實無誤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機構當場頒發計劃生育證明;不能當場簽發的,應當說明理由,并立即告知需要補充更正的材料,收到后重新簽發計劃生育證明。申請人提交完整材料后當場發放。
不得要求申請人通過政府信息共享平臺重復提供信息。
第十二條【優生保健服務】
本市戶籍居民和在本市居住六個月以上的非戶籍居民,按照規定享受免費婚前孕前醫學檢查、生殖健康咨詢、隨訪等優生保健服務。法規。
免費優生保健服務的具體規定,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出生缺陷的防治】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市民政、市財政等行政部門以及市婦女聯合會、市殘聯組織開展生育綜合防治工作。缺陷。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出生缺陷綜合防治定點服務機構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符合條件的服務對象,可以到指定的出生缺陷綜合防治服務機構,接受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兒等各個階段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務。出生缺陷綜合防治定點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提供優生服務。健康服務。具體條件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免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婦享受以下基本項目的免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一)妊娠檢查、避孕及宮內節育器的置入和取出、皮下植入和取出假體、輸精管結扎和輸卵管結扎、人工終止妊娠以及技術常規規定的其他醫學檢查;
(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治;
(3)輸卵管再通和輸精管再通。
前款規定的資金保障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產后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采取節育措施的,節育手術費用由孩子承擔。
第十五條【禁止“兩不”】
禁止對胚胎、胎兒進行非醫學必要的性別鑒定,禁止非醫學必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胚胎、胎兒性別鑒定、終止妊娠手術、終止妊娠藥物的管理制度,對胚胎進行性別鑒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終止妊娠手術和終止妊娠。藥品等應當接受監督管理。
醫療機構實施醫學上必要的胚胎、胎兒性別鑒定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應當登記、核對被鑒定人或者受手術人的身份信息,并書面告知所在地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識別結果和操作性能。
第十六條【節育手術假期】
員工按照規定參加婚育學校、自愿接受節育手術、參加優生健康檢查的,所在單位給予相應假期,假期期間工資發放,不影響員工福利待遇和出勤獎勵。
自愿接受節育手術的職工,自手術之日起,憑手術證明,按下列規定享受節育手術假:
(1)如放置宮內節育器,術后休息3天,7天內不要從事重體力勞動。
(2)如果取出宮內節育器,休息2天。
(3)輸精管結扎患者,休息10天;對于輸卵管結扎的患者,休息30天;對于接受輸卵管再通的患者,休息14天。
(4)接受皮下植入手術和皮膚植入去除手術者應休息3天。
(五)妊娠不滿2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意見給予休息15天;妊娠2個月以上不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意見休息30天;懷孕超過4個月的,懷孕7個月前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7個月后終止妊娠的,職工享受75天產假。
(6)同時進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假期累計計算。特殊情況需要加假的,以手術機構出具的證明為準。
(七)接受其他節育手術的,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護理及護理假】
第十八條【獨生子女的獎勵】
在國家鼓勵生育一孩期間,本市戶籍夫婦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孩子以及未生育但依法僅收養一個孩子的,繼續享受相關政策。獨生子女的優待和獎勵;符合條件的獨生子女老年父母享有社區住房所有權。養老、生活護理等必要的扶持補貼。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國家鼓勵夫婦生育一孩期間,在本市戶籍的夫婦自愿終身獨生一孩以及未生育但依法領養一孩的,可申請《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具體分配管理辦法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母嬰保護】
公交總站、火車站、高鐵站、機場、地鐵站、公園、廣場、醫院、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應當根據人流量設置專門的母嬰室,并按照規定配置設施。母嬰室建設達標,為婦女提供母乳喂養設施。條件便利。
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專門的母嬰室。
第二十條【托兒機構的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非營利性婦幼醫療機構和普惠性托兒所、幼兒園等服務機構;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發展托幼服務,大力推進0-3歲嬰幼兒托育機構建設。
第二十一條【困難家庭特殊救助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獨生子女殘疾、死亡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的特殊幫扶制度,并將相關幫扶工作納入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困難家庭優先優待政策】
民政部門應當優先考慮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入住公立養老機構。
住房行政部門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且符合租賃條件的城鎮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應當優先考慮。
第二十三條【計劃生育獎勵】
評選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年度綜合評價優秀單位、年度綜合評價良好及以上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綜合管理責任單位、計劃生育工作成績突出個人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的,按照省、省、市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完成年度計劃生育工作達標手續的單位,應當按照《廣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提取計劃生育獎金。企業集團母公司不參與具體生產經營的,可以按照行政事業單位標準提取計劃生育獎金,當年經營虧損的企業集團除外。
上述獎勵資金由財政撥款、補助單位在各級人民政府年度預算內列支。
第二十四條【計劃生育檔案】
用人單位與育齡人員建立勞動關系時,應當為其建立計劃生育檔案。
用人單位與本市戶籍育齡人員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將退休職工轉入社會化管理的,應當將計劃生育檔案移交職工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已注冊。鎮人民政府、戶籍地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機構應當受理。
第二十五條【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市場經營者計劃生育工作的管理】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市場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計劃生育工作,由營業地、現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共同管理。員工的戶籍所在地。主要是土地管理。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市場經營者應當配合當地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為本企業、市場內所有經營戶、和他們的員工。
第二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居民委員會、村委會開展計劃生育工作;發現物業管理區域內育齡人員懷孕、生育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工作機構也將協助做好后續服務。
第二十七條【已出生者的處理】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鎮集體企業應當開除生育子女的職工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村委會、居民委員會成員生育額外子女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為公司,其成員有子女的,按照村委會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計劃生育履約責任】
計劃生育先進集體的評選、個人榮譽稱號的授予和綜合獎勵的確定,以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和任用,實行一票否決制度。和群眾自治組織。
年度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主要目標任務未完成的地區,黨政負責同志一年內不得頒發一等獎,負有領導責任的干部直接責任人員當年不得晉升。
對未完成年度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主要目標任務的鄉鎮(街道),黨政主要負責同志一年內不得頒發一等獎;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干部當年不得晉升職務;為合格或以上。受到處罰的,其工資福利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對未達到計劃生育標準的負責計劃生育綜合管理的單位,將進行全市通報批評,該單位及相關責任同志一年內不得頒發一等獎;情節嚴重的,將依法給予處分。
對年度計劃生育綜合評價未達標的單位,將在全市范圍內通報批評。單位及相關責任同志一年內不得作出一流評價,相關責任同志不予晉升;情節嚴重的,將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騙取計劃生育獎勵優待的法律責任】
以隱匿、欺詐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計劃生育相關獎勵、優惠的,由原發放單位收回已發放的獎勵、優惠,并由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以不少于200元但不多于1000元;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醫療機構在進行醫學上必要的胚胎、胎兒性別鑒定或者人工終止妊娠時,未登記或者核對被鑒定人、受手術人身份信息的,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三十一條【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他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計劃生育相關手續的;
(二)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定,隨意收取費用、罰款、攤派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符合生育條件的育齡夫婦再生育申請的;
(四)挪用、克扣、截留計劃生育獎勵、補貼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實施時間】
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010-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