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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開庭后法院流程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刑事開庭后法院流程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案件辦理流程:
公訴刑事案件由立案庭立案、自訴刑事由各法庭立案案件→公訴案件交刑庭承辦、自訴刑事交各法庭承辦→承辦部門庭長分案→承辦人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庭前準備→開庭審理→獨任審判員提出處理意見或合議庭評議→報庭長審簽法律文書→報請審委會討論決定(必要時)→主管副院長審簽法律文書(必要時)→送達→歸檔。
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被告人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擴展資料:
刑事案件,在檢察院上會,就是對重大、疑難、內部爭議較大的案件,由辦案人提交檢查委員會集體討論,依多數人的意見決定是否批準逮捕、以何種罪名起訴或者不起訴或者是無罪。
同樣,在審判階段,對于社會影響較大、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爭議較大,則由合議庭提交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必須執行。
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并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準。
案子從派出所移交檢察院,是指偵查終結,查明犯罪事實,證據充分,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刑事訴訟法》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謝謝悟空邀請。題主對法律也太缺乏了解吧,能問出這樣奇怪的問題。這就好比一個人,不分青紅皂白先打死另一個人,然后再千方百計尋找打死人的緣由,你覺得可行嗎?
法律是規范每一個公民行為的標準,是很嚴肅的事情,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要嚴格依照巜刑訴法》的規定辦理。巜刑訴法》第二章第一審程序第一節公審案件中,從第一百八十六條到二百零九條,具體規定了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刑事案件應該遵循的法律程序和法庭職能。包括公布審理時間、地點,提前告知公訴人、被告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證人等人員是否迴避,以及法庭組成人員,宣布開庭,告知被告人在法庭上的權利,詢問被告人對法庭組成人員是否申請迴避,交待被告人有最后陳述權。然后,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對犯罪事實進行陳述,法官、公訴人對被告人進行訊問,宣讀證人證言、鑒定結論並進行質證;公訴人發表公訴詞,律師發表辯護詞,雙方互相辯論,被告人亦可辯論,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權。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對庭審中被告是否有罪、罪輕罪重、適用刑罰、認罪態度等情況,進行全面合議,作出當庭宣判或改日宣判。上述庭審筆錄,均要記錄在案,被告人閱讀后逐頁簽名按手印,以防篡改。可見,依法判決是一件多么嚴肅的事,豈能不審就判,拿被告人的人身權利、政治權利開玩笑。
有鑒于此,我建議你認真學習巜刑法》巜刑訴法》,學法,知法,守法,當一個好公民,當一個法律的踐行者。
為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開庭后法院流程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開庭后法院流程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