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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導致醉酒駕駛處罰較輕的主要情況是當事人無違法記錄、駕駛行為發生時交通流量較小、駕駛人發現自己不能安全駕駛后立即停止駕駛等。
關于醉酒駕駛、危險駕駛罪量刑情節的設定和適用,我們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1、過往駕駛記錄良好,無違章記錄;
2、駕駛行為發生在鄉村道路、公共停車場等交通流量較小的路段和時段;
3、行駛距離較短,如剛開始開車或在公共停車場停車的人;
4、發現不能安全駕駛后及時停止駕駛;
5、積極賠償損失。
以犯罪事實為依據,免除刑事處罰。只要是犯罪,就會有犯罪記錄。需要提醒的是,犯罪記錄是指一個人過去犯罪或犯罪的記錄,也稱為“犯罪記錄”。存儲在地方或國家級檔案中的個人犯罪記錄是自然人的另一種歷史表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6條
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有關犯罪記錄。
已封存的犯罪記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需要辦理案件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予以保密。
醉酒駕駛最輕的處罰包括: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約束直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獲得許可;
二、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兩千元以下罰款。駕駛人造成他人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醉酒駕駛人還應當賠償受害人人身損害;
3、醉酒駕駛商用車的,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并吊銷駕駛證。5年內他將無法獲得新的駕駛執照;
四、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處一個月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