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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離婚時,需要簽訂離婚協議書,并向民政部門備案后,可以開具離婚證,方可解除婚姻關系。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人們不可能把方方面面都想清楚。因此,經常出現離婚后男女雙方對原離婚協議不完善的內容進行補充、變更的情況。這時,如果補充協議和原離婚協議不同,發生沖突,應該以哪一份為準呢?
離婚協議是指離婚雙方自愿離婚,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達成共識的協議或意見。補充協議是對離婚協議中不明確、不完整的內容進行新的明確和完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變更合同內容。因此,離婚協議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后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內容作出補充協議。當兩者發生沖突時,后來訂立的賠償協議實際上改變了先前提出的離婚協議的內容。最終,雙方達成最新協議。以滿意的補充協議內容為準。
一般來說,合同、協議的有效性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是否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是否違反社會秩序和良好風俗,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效力要求。
因此,如果男女離婚后簽訂補充協議,只要后來簽訂的補充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符合《民法典合同編》的相關規定,就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涉及欺詐、脅迫等行為的,該補充協議將被視為補充。本協議有效,并以補充協議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