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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后下一步的程序是什么以及備案是否有時間限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一般需要三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提交后的下一步是調查。一般來說,備案期限為7天內。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實行刑事拘留。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內接受訊問。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首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起,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咨詢、投訴、指控。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狀況,并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并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人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審批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對于重大犯罪嫌疑人、多重犯罪或者共同犯罪的,審批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并及時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需要繼續偵查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如果嫌疑人被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保釋候審。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偵查、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件復雜,期滿不能審結的,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真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并將證據移送人民檢察院。同一級別的審查和決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存在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于本部門管轄的,由受理單位制作刑事立案報告,并經批準。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負責。認為不存在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理由的,受理單位應當《請勿立案報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第一百六十三條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并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投訴人決定對木衣不予立案的,可以在收到投訴后七日內向原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投訴人。第一百六十四條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在七日內制定《不立案通知書》號,經公安機關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通知人民檢察院。縣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