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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規定
第七十八條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
本條由2011年2月25日第《刑法修正案(八)》號第15條修改。
1997第《刑法》號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認真遵守監獄規定,接受教育改造,確實有悔罪或者表現的,執行期間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行為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制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并經核實屬實的;(三)有發明或者重大技術創新;(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抗擊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表現突出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減刑后的實際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犯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獄規定,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罪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法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制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并經核實屬實的;(三)有發明或者重大技術創新;(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抗擊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表現突出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后的實際刑期不得少于下列期限:
(一)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刑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刑期在十三年以上;
(三)人民法院對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限制減刑,緩刑執行期間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得少于二十五年。其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得低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條對罪犯減刑,執行機關應當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罪、立功事實的,應當裁定減刑。除通過法定程序外,不得減刑。
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減刑之日起計算。
冂凵(bybgq.cn)刑法條文理解、適用及司法實務全書
摘自根據刑法修正案1-10編制的《刑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司法實務全書》